- 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 陈金钊
- 5417字
- 2020-08-27 15:31:06
五、国学与现代法治的对立与转化
近代以来,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功与过始终是一个不绝如缕的学术热点问题。美籍华裔学者杜维明曾经感叹过,很多国家在处于落后、试图振兴的时候,都要弘扬自己的传统文化,以鼓舞民族的信心和勇气,如西欧的罗马法复兴和文艺复兴。可中国的“五四”前辈们却奋力呼喊“打倒孔家店”,无情批判中国的传统文化,这让他困惑不解。我国台湾学者林毓生则指出,这是因为中国学者具有“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传统思维方式造成的。本文认为,尽管国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复杂,但核心是儒学。对待国学和儒学的态度,往往是一个国力大小的投射。国家强大了,人们就会对自己的传统连带热爱;如果国力弱小了,有时候就会埋怨自己的祖先和传统文化。因此,文化是个舞台,支撑这个舞台的还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系列的硬实力,文化是软实力,离不开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支撑。
(一)国学总体上与现代法治是对立的
第一,国学体现的是泛道德主义理念,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泛道德主义”的基本含义主要是: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道德问题;一切学问都是为了表述道德要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是道德意识的增强,人人都要努力成为道德境界极高、超出常人能力的君子、圣人。如果说在欧洲中世纪,所有的学问都是“神学的婢女”,那么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有的学问都是“道德的仆人”。文学方面要“文以载道”“诗言志”,法律方面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军事学方面要建设“仁义之师”,经济学方面要“重义轻利”,天文学方面要证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等。国学虽然范围很广,但核心是儒学。与西方中世纪一切学科都是为神学论证不同,中国儒学从汉代经学到宋明理学,再到清代乾嘉考据之学和今文经学,它们事实上都是在以略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论证道德。在泛道德主义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厉行“德治”或“德主刑辅”。它们的主要方法,一是树立榜样。比如在农村设立各种各样的牌坊,朝廷经常赐匾于“忠孝之家”,褒扬忠臣、孝子、贞妇等,让大家去学习。二是重视教育。兴办私塾、官学,政府编撰或确定道德方面的教材,如“四书五经”,同时允许民间自编道德教材,如《三字经》《弟子规》《女儿经》等。三是制定礼节仪式,中国号称“礼仪之邦”,有官方制定的礼仪,也有民间沿习的礼仪。“礼所以别贵贱”,礼仪的实质是封建道德的仪式化。四是制定乡规民约和家训。五是建立一些道德评议制度,如朝廷的谏议制度、皇帝起居注制度,民间的乡举里选、品评人物等。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与泛道德主义是不同的。泛道德主义假定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现代法治则假定人的本性是靠不住的,容易为恶的,不受制约的公权力最容易为恶,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泛道德主义认为一切问题都是道德问题,都要通过道德意识的增强来解决。如果道德不能解决,就用刑法来解决,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密切配合,民法的调整方法被排挤在社会纠纷之外,或者说民法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现代法治道德和法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各有优点,各有不足,因此不能互相代替。而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手段是法制,法制手段中首先是民法,其次是刑法。泛道德主义鼓励人们做专门利他而不利己的君子、圣人;现代法治不要求人们必须做利他而不利己的君子、圣人,也不允许人们做损人利己的小人,要求人们做一个利己不损人的中人,中人标准是法治底线。泛道德主义要求人人自觉履行奉献义务而不考虑自身利益,社会就会“大同”;现代法治认为人人都去自觉履行奉献义务是不可能的,应该按照尊重权利的原则,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捍卫、争取捍卫,不“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成全一些人的特权。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来要求社会个体放弃一些权益,但要给予社会个体合理的补偿。
第二,几千年来的国学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三纲五常”,现代法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自由为本,民主、法治为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三纲”是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绝对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体现的是权力本位;“五常”则是强调在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提倡大家要和谐、亲爱。“三纲”冷酷,“五常”温情,“大棒加胡萝卜”。与国学不同,而现代法治以人权、自由、平等为本,民主、法治为用。民法是“万法之母”,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法。而民法就是一部人权的宣言书,是权利法。权利的实质是尊重人的自由选择。严复的《论世变之亟》对中国传统文化落后性的批评非常到位,他说,西方近代之所以和中国古代不一样,最关键的在于“自由不自由异耳”。他还说:“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政化之极则。”“断乎不可合”虽然过于武断,但差异却是千真万确的。我建议盲目推崇国学(不对国学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人士,重温一下近代进步思想家严复、孙中山、陈独秀、李大钊等对传统文化的批评与反思。西方历史上没有中国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理念,即便是有,也远没有中国久远和顽固。古代希腊有自由人(当然不包括奴隶)平等、自由的理念,以致雅典公民不愿意做警察,认为警察是损害人的自由的。古希腊不少城邦、特别是雅典具有重视民主的传统。古罗马除了重视平民的自由、平等之外,更比希腊重视法治。欧洲中世纪从12世纪开始(或更早),民主(城市、教会、贵族内部等都存在一定的选举)、法治(如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成分日益壮大,14世纪以降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在西方普及了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做过明确阐述的不易之论。
第三,国学立足于人的“心学”,是直接调整心理、思想的学问,而现代法治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它不搞“思想侦查”,而只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而间接调整人的内心。
虽然我们把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哲学叫作客观唯心主义,但朱熹虽然“道问学”,最后仍落脚“尊道德”,回到人的内心塑造上。汤一介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是天人合一、情景合一、知行合一,一切学问都归结为心学。有学者把中国的文化叫作“内倾文化”,特点就是不重视论证,不重视实验,重视直觉,重视刹那间的感受和灵感。表现在法制领域就是大搞“腹诽罪”和“谋反”之类的没有行为也可定罪的“思想犯”,在审判中推崇费孝通概括的、靠直觉思维和内心体验的“看相式”审判方式。
现代法治是一种“外倾文化”,强调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判决在法庭。为了辩论就要讲究分工,公安、检察查证是否有罪,辩护人、律师查证是否无罪或罪轻。程序是各种力量的博弈,最后产生公正,这就是外倾文化。
中国的内倾文化容易忽视程序法、程序正义,容易残害人的内心自由,明清时期的诸多“文字狱”就是典型事例。
(二)国学和现代法治对立的根源
第一,中国自然经济的历史特别长,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特别长,两种价值观念不一样。德国思想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里面讲过,古希腊古罗马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一是农业和畜牧业的社会分工,二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三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分工,这三次分工产生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中国奴隶社会没有产生这三次分工,只有农业和畜牧业分工,没有独立的商人阶层,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小农社会,导致国学总体上推崇专制,讲究贵贱;而商人社会总体上讲究平等、自由。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现代法治推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源于商品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国学产生于熟人社会,法治产生于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讲人情,陌生人社会讲规则。中国人生活在以家族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的大小圈子里,不同的圈子实行不同的规则,缺乏一个普遍遵守的公共规则,所以梁启超、费孝通都说中国人过去有私德、无公德。陌生人社会互不相识,没有多少人情可讲,只能靠法治规则维持秩序。人们重视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志自由,契约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现代社会是流动社会,是陌生人为主的社会,现代法治根源于此。
第三,国学产生于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容易把人视为实行纲常名教的工具,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为大”。现代法治产生于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社会,民主和法治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根源于民主基础的现代法治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学和现代法治的对立,说到底是因为它们产生于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三)国学怎样与现代法治相结合
时代性决定了儒学总体上是与现代法治对立的。国学要想与现代法治有机结合,能够为现代社会服务,必须实现三大转化:一是国学要从崇拜公权转向适度地警惕防范权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公法理念。尊重公权力和防范公权力要并行不悖,如果只想“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学而优则仕”,而不注意从制度上和胆量上抗衡公权力的滥用,那专制主义就容易发生。现代法治既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又要防范专制主义。二是国学要从提倡义务优先转向法治提倡的权利优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私法(民法)理念。权利是做人应有的尊严、利益、自由的资格,如果没有这种资格做前提,就被要求去尽奉献义务,那与奴隶、会说话的工具还有何区别?在私有制社会,权利不靠恩赐得来,如同《国际歌》唱的那样:“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要提倡无私奉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私奉献,少数人可以做到,多数人做不到;一时可以做到,长期做不到。自己不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不会或很难自动送上门。三是国学要从“天人合一”向“天”“人”适度相分、从内倾文化向适度外倾文化、从重视内心体验转向重视科学实验和论证等转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树立正确的现代程序法理念。程序法落实了,那些“归去来兮”“真凶暴露”式的冤假错案才能避免。这三大转化的实质就是解决儒学如何从“内圣”开出一条“外王”(即如何和民主法治相结合)之道,这恰巧是近代以来的新儒家们没有真正回答的问题。
儒学实现三大转变转化是需要下列条件的:一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平等经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官本位”经济。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遇事讲规则、讲程序,破除“圈子文化”。三是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以选举、罢免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民主包括许多层次,但最核心的是选举权和罢免权。实践早已证明,儒学是可以转化的。儒家很重视“礼”,所以这里就以礼节仪式为例,推进中华民族优秀礼节仪式化的现代化,需要把握三个问题:
第一,只要和现代生活不冲突的礼仪,都可以保留。比如,中华民族礼仪传统中的热情、责任、敬老精神,它们和现代生活没有什么抵触。中国对宾客有接风宴,还有饯行宴,宴请伴随载歌载舞,喝酒通过酒令让客人参与其中,想方设法让客人吃得高兴。而西方祝酒仪式结束后,基本上就是自斟自饮,人情味不足。西方婚礼中的男女誓词体现的都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后责任,与国家社会无关,与父母双亲无关。而我们中国一般的婚礼誓词是男女双方要“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互拜”,这里的天地实际是指国家社会,高堂是指父母双亲,这表明夫妻双方不仅要有互爱责任,同时对国家社会、父母双亲也负有责任。中国敬老,一般40岁之后要开始举办寿诞礼,春节要回家与老人团聚,春节早晨要对长辈行跪拜礼,第一碗饺子要送给家中辈分最高者。而西方人从不愿说自己年龄,也没有敬老活动。在注重礼仪的科学性方面,西方的亲吻礼还不如中国的揖让之礼讲卫生。西方的见面握手之礼容易互相传播疾病,没有多少科学性。而中国古代人们日常见面既要态度热情,也要彬彬有礼。比如一般性的打招呼,在传统上行拱手礼。这些礼仪都做到了身体部位互不接触,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比西方亲吻、握手等礼仪要科学。
第二,要注意借鉴现代西方礼节仪式中的科学、平等、人权精神,有些东西可以直接拿过来为我所用。例如,在饮食方面,西方人实行分餐制,中国人实行共享制,事实证明,分餐制是讲卫生、防治疾病传染的良好方式,不分餐的共享制是病从口入的重要渠道。次如,美国老师上课的基本习惯是把一堂课分为两半节:上半节,老师提出问题或该课的内容;下半节,老师让学生围绕问题进行讨论,由学生自由发言。老师会肯定每一个学生的表现,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结论。再如,美国人十分讲究“个人空间”。谈话时习惯于两人的身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是在120至150厘米之间,最少也不得小于50厘米。行走于街巷时,不得窥探别人院落,更不得未经许可进入私家宅院。
第三,融通古今中外,推出具有时代性、民族性的中华礼仪。例如,在饮食礼仪方面,西方人的分餐制较科学,中国人的共餐制较有人情味,结果演进下来,现在就出现了有自用筷、有公用筷;或一人两双筷,一入自己口,一用夹菜肴;小菜共用,其他菜分食,等等,这些礼仪吸纳了中西饮食礼仪之长,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西方人说没有三代培养不了一个贵族,国学要成功地创造性地转化,适应现代生活,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无法分割的,两者须比翼齐飞。
[1]郝铁川,男,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