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 董学立
- 816字
- 2020-08-27 15:31:24
六、飞速经济成长(1955年前后~1973年11月)
(一)法现象
日本战后的复兴是比较顺利的,特别是“受益”于1950年朝鲜战争的美军订单,日本的经济得以恢复到战前水平。那一时期,日本的工业化高速发展,各地都形成了联合企业,生产力迅速赶上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德国并列为第二大工业国。
在高速成长期的后半期,受到美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对不保有物品资产的企业提供资本的融资租赁产业与信用产业快速发展起来。
(二)生产信用关系
第一,在日本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对资本生产过程集中性地投入了大量的资本,而银行对企业的支配力也随之不断增强。这就是政府与银行为维持间接金融所采取的“护送船团方式”。
第二,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性最高额抵押。针对该现象,法务省在1955年作出了否定包括性最高额抵押的通告,这一通告引起了全国银行协会与日本辩护士联合会之间的论战。最终,在1971年,“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为妥协的产物被确定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最高额抵押权,完全没有受到德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影响,该制度的产生,完全是为了对应日本本国的交易习惯。
第三,关于高额大型动产产品的购买,自1970年(昭和四十五年)起融资租赁逐步兴盛。采取租赁方式购买建设机械或飞机等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可以说1946~1949年所引进的各种动产抵押方法的使命已然终结(原本这些抵押制度就存在诸多限制,不能自由使用)。
(三)消费信用关系
随着汽车分期付款的出现,汽车抵押开始衰退,并被所有权保留取代。该方法现在依然是常见的担保方法之一。
所谓高速经济成长,是指以生产过程扩大为基础的一种现象。因此,资本循环所带来的利润追求就有了无限的可能,而银行则将闲余资本集中投资于生产过程中。其结果是消费信用被排除在外(事实上,银行也一般不对普通大众进行贷款),因而消费者不得不依赖“路边金融”(民间借金、高利贷)。因此,在此时期,牟取暴利的“民间借金”横行,这也发展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