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能做这件事吗?
成长,总是一个漫长又充满幻想的过程。在未成年人一天一天迈向成年的时光中,总想获得独立自主的能力,总幻想着像大人一样干净利落地完成自己的事情。但在成长过程中,却总也少不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与警示,“孩子,你还小,你还不能自己一个人做这件事情,等你长大了,你就可以自己完成了……”可是父母也并没有给孩子一个明确的标准,“能”与“不能”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于是,在这条成长的路上充满了尝试,也充满了探索,当然也充满了曲折与失败。身处这包罗万象的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免不了一遍又一遍地问自己:我能做这件事吗?
若是以法律的眼光看待“能”与“不能”,就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即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之所以成年人能够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实施一定的行为,是因为成年人的行为具有独立的性质,不依赖其他任何人的任何行为。于是,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该成年人,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责任由其承担。相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完全,成长经验不足,辨别是非以及控制行为的能力都明显欠缺,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在复杂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很容易上当受骗、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不健全的行为表示一旦被他人肆意利用,将会给未成年人以及家庭造成难以想象的伤害。
还在读幼儿园的小朋友见到妈妈放在桌上的金项链十分好看,便把项链送给了邻居的小伙伴;初二的学生为了上网玩游戏,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压岁钱独自在商场买了一台电脑;辍学在家不服管教的未成年人趁父母不在家便将家里的电视、电脑统统卖给废品收购站……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效果加以限制,那么未成年人将会处于不利地位,其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将会背离对未成年人“善”的保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同时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的行为往往需要家长进行辅助与指导,行为的效果需要家长的确认与肯定。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程度、一般教育状况以及社会经验积累的程度,法律上将未成年人具体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以8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基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所需书本、日常生活用品等,这也是能够与日常生活相互印证的现象。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非因为在生活中普遍发生而不予否定,而是法律对此明文规定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其他民事活动需要由父母代理,或者征得父母的同意。因此,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购买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也不能任意将个人物品出卖、赠送给他人,要么得到事先同意,要么取得事后认可,否则父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此一来,未成年人就不必支付价款给对方,已支付的价款应当返还给未成年人,但也无法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对方无偿取得的物品应当返还给未成年人。
②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16日。
相对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加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有父母的陪同。这既是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交易稳定的需要,以免破坏正常的生活秩序。
此外,法律特别规定了“劳动成年制”,具体是指,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不包括因继承遗产或遗赠等非劳动性收入维持生活以及劳动取得的收入无法达到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在这种条件下就可以将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该项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再受到限制,也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将其视为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等同的民事能力。
因此,幼儿园的小朋友不能“自己”将妈妈的金项链“送给”邻居小伙伴,既在于该项链是妈妈所有而非小朋友所有,也在于幼儿园的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行为不能产生其希望发生的赠送的法律效果,而必须得到父母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但显然这样的行为违背父母的意愿。父母一旦否认小朋友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邻居小伙伴也就应当将项链物归原主。而初二的学生独立在商场购买电脑的行为也已经突破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限制条件,因涉及金额巨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同意与认可。而商场老板也应当意识到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尽到谨慎义务,慎重对待双方的买卖行为。否则一旦父母拒绝追认,主张未成年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商场老板就只能将购物款返还给对方,并且不能以商品已开封或者使用而拒绝退货。但是外形高大、发育早熟的未成年人欺骗交易对方,诱使对方相信自己已经成年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因此,在与未成年人交易时,交易对方负有更严格的身份检查义务,以排除对方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合理怀疑。同理,未成年人将家中的物品卖出的民事行为也不能产生正常买卖的法律效果,父母可以该行为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而拒绝追认,使该买卖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无效。
总之,未成年人是不断发展中的特殊群体,是不断通过接受教育、认知社会、积累经验一点一滴迈向成熟的弱势群体。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其实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的合同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纯收益合同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都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正确把握法律对于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用年龄的标准衡量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审慎对待自己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恰当地进行民事行为,并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弱势地位,免受不当侵害。在此基础之上,未成年人更应当明白自己尚不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与父母及时地进行沟通,重大事项务必与父母商量,征得父母同意,避免自己的行为给本人和家庭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勿跨越“无效”的雷池,在法律与现实的对照中形成自己的判断,指引自己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向光明,远离荆棘。我“能”,所以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