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少年法成

一、我的压岁钱我做主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长期学习又没有收入的青少年而言,一年之中最盼望的事情莫过于在过年的时候收压岁钱了。伴着新年的礼炮,恭恭敬敬地向长辈磕头作揖,送上一串亲昵、吉祥的祝福,一份份承载美好希望的压岁钱就到手了。然而,拿到压岁钱之后,家长们却总是拐弯抹角地告诉我们,这些压岁钱是父母走亲访友、礼尚往来的结果,没有父母送礼的“前期投资”,小孩子就不可能收到压岁钱,所以小孩子收到的压岁钱是父母的“投资回报”,最终还是要上交“国库”;或者以多种多样的理由告诉孩子,压岁钱要用来给他们交学费、买衣服、买书籍,他们收到的压岁钱早就因为家长的日常消耗而所剩无几。到头来,孩子虽然收到了很多压岁钱,但只是表面上让人欢欣鼓舞,最后的使用却由不得自己做主。未成年人缺乏精细成熟的财产管理意识虽是事实,但是他们不能对自己的压岁钱做主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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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2日。

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不受侵犯的财产权。正如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9]英国哲学家洛克曾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0]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中最古老的权利,并不因人的行为能力而受到任何损减。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即使是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与成年人平等无二的,未成年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受到监护制度的特别保护。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并不因为行为能力受限而不享有或者仅享有不完整的财产权。相反,正因为未成年人是成长中的弱势群体,法律需要予以更充分的保护。此外,不能将未成年人的所有行为都认定为无效。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经常看见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等类似的纯粹获益的行为,这类行为其实也是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的。

从性质上看,压岁钱寄托着长辈对晚辈的殷切希望,承载着对晚辈的美好祝福,是长辈对未成年晚辈不求回报的付出,本质上就是长辈对于未成年晚辈的赠与。因此,未成年人只需要做出接受赠与的行为即可,并不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一旦收受压岁钱,就享有对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别无二致,即使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不得侵犯。

2014年,浙江省乐清市一名女子在离异后将家中长辈包给未成年子女的50余万元压岁钱转入自己账户,事后被丈夫发现但仍然不予返还。于是丈夫与三个子女一纸诉状将该女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尽管该女子觉得自己冤屈,认为“自己就是孩子的妈妈,孩子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这是很多家长存在的认识误区,但法律并不如此认为。

必须要明确的是,未成年人收到的压岁钱在法律上就是归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是未成年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为未成年人尚未具备成熟的财产意识与行为能力,因此监护人在财产方面应当依靠成年人的能力帮助其管理财产,以保持财产价值为基础有效保护财产,防止财产的不当流失,并且有条件地增加财产利益。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仅享有监督与管理的权利,换言之,未成年人的财产并非监护人所有,而是未成年人本身所有。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应当尽到适当照顾的义务,最终目的是维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

很多情况下,维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财产进行处分,但此种处分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并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直接目的。正如法律所规定的,[11]“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意味着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使用、处分必须是为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可以为未成年人购买个人保险、进行校外教育培训、支出医疗费用而使用。该种使用处分还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直接目的,任何以增加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价值为名,但又变相使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同样是对其合法财产的侵犯。因此,监护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购买商业股票,即使购买股票获取收益最终用于未成年人,也是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家长用未成年人的压岁钱给他们交学费,认为这是对孩子财产的有益处分,作为孩子的教育投资并不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但这样的认识仍是错误的,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监护人的责任,为未成年被监护人交学费也是父母等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12]家长不能借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二者具有天然的鸿沟。

时至当下,处置未成年人压岁钱最理想的方式便是将压岁钱存入未成年人专门的账户,与家庭共有财产以及监护人个人财产相区分,实现专款专用,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特别资金,专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或作为其成年后继续接受教育等使用。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是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监护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不能动用未成年人的专门账户资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时,需要以未成年人的成长利益为上,以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为上,“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13]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智力、经验的不足限制了他们的行为能力。但是“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是完全的,更是平等的。未成年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权利之时依赖于成年人的帮助保护。父母不应该随意没收未成年人的压岁钱,更不能将未成年人的压岁钱用于填补履行法定义务的支出。需要使用孩子压岁钱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发展状况有条件地听取其意见、尊重本人的意愿自由。教育未成年人合理使用压岁钱也正是对未成年人培养理财意识的绝好时机,通过持久保管财产以及制定财产清单的方式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有效树立财产规划的意识,避免未成年人挥霍浪费。而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也需要尽早树立财产意识,明确自己的财产权益,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成长权益。“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对孩子压岁钱的不当使用也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的对立与抗争。孩子在压岁钱使用问题上与父母出现了分歧,应当有礼貌地与父母进行平等沟通,向父母传达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向父母争取对自己压岁钱的掌控权,而不要大吵大闹跟父母置气。在向父母争取压岁钱权利时,规划恰当的财产计划通常更能够获得父母的支持与肯定。

从根本上说,未成年人收到了压岁钱就是压岁钱的“主人”,不过在管理能力不成熟时确实需要父母的帮助与指导。只有通过独立意识的培养与锻炼,具备了管理自己压岁钱的相应能力,才能真正做自己财产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