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谁来给茜茜公民身份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接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以及相关政策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不是大众关注的焦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婚前同居、非法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约有1300万人没有户口,这其中就包括很多非婚生子女。而户口是获得公民身份的象征,没有户口,上学、就业、工作、结婚生子等方面困难重重,甚至随着“实名制”的普及,购买火车票、乘坐飞机都是一个难题。可以说,在我国,没有户口,你将寸步难行。

2010年的春天,年轻漂亮的张某与有家室的周某相恋,并生下了女儿茜茜。张某后来虽然有了自己的家庭,但没过几年就与丈夫离了婚,几经周折找到了茜茜的亲生父亲周某。周某有自己的家庭,并有两个女儿。刚开始,周某还经常来看望孩子,不时地给一些生活费,但没过多长时间,周某就玩起了“失踪”,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张某好不容易在单位门口碰到了周某,希望周某能够配合给茜茜上户口,并承担生活抚养费,但这时的周某却矢口否认是茜茜的亲生父亲。眼见茜茜就要上小学了,但是公立学校不接收没有户口的孩子,私立学校又上不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周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庭审中,周某辩称不是茜茜的亲生父亲,张某只能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但周某拒绝配合。如果不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就无法确定父女关系,周某因此就无须承担抚养责任吗?并不是。张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与周某存在亲密关系以及承担生活费的证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与茜茜之间是父女关系,周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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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认定,享有哪些权利呢?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受抚养权、继承权,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而证明的途径只有亲子鉴定。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父母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时可以强制鉴定,此时根据前面《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与另一方存在亲密关系等。但现实中,由于许多两性关系的隐秘性,这种证据可能根本无法找到,进而无法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那么非婚生子女很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抚养以及其他任何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

令人欣慰的是,茜茜的生活费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她的户口问题还是没有着落。由于非婚生子女是非法生育的,上户口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正是这种限制使得许多非婚生子女无法解决户口问题,他们不得不游走在社会的边缘,失去了本应有的上学、就业等权利。现实中,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与管理办法,对像茜茜这样的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问题作了诸多限制。比如,非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现实中,多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难以承担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如茜茜这种情况,当地计生委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要求茜茜父母缴纳20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再如,上户口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但现实中,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强制鉴定,这就导致很多非婚生子女成了“黑户”。再者,对于那些父母已经死亡以及随着现在很多单身女性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无法做亲子鉴定难道就意味着子女注定无法上户口吗?

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婚姻法》赋予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要求非婚生子女户口问题必须尽快进行改革。从道义、人权保护来讲,父母违反法律不应成为剥夺子女基本权利的理由。非婚生子女自身是无辜甚至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是每个自然人应该拥有且不得予以剥夺的基本权利,但在我国,户口与一切息息相关,非婚生子女无法上户口事实上就是在剥夺他们的生存发展权。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任何违反宪法、人权的条文都应当废除,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最基本标准就在于是否能让一切公民平等自由地生存、发展。但愿,我国的户口制度能够尽快改革,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能够使像茜茜这样的非婚生子女顺利上户口,享受他们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