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简答)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首次提出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统一不是指只有一个,而是指统一的书面形式。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对比: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2006年已考简答题)

1.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最早提出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2.所谓img,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所谓img,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3.二者的区别:

(1)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刚性宪法,不论是对其制定、修改,还是解释,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

(2)法律效力不同——刚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柔性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3)柔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刚性宪法稳定,权威性较强。

4.典型国家:中国和美国属于刚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5.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为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了解)

1.这种分类,是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2.所谓img,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如《日本明治宪法》、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

3.所谓img,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所谓img,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

四、宪法的新分类(了解)

1.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和州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