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架构组成

(一)建立协调机制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项目评审主要是对各地上报的PPP备选项目进行评估审查,以规范PPP的运作,筛选规范的PPP项目。根据评审要求的不同,财政部门会对评审的PPP项目有不同的审查重点。PPP项目都要对项目资料和运作信息等进行一一核实,重点关注项目的落地问题,并组织专家验收,避免了一些项目难以落地的情况。一般的审查重点有PPP运作方式、采购程序、交易结构、风险分配、监管架构和物有所值评价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2015年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相比第一批30个项目1800亿元的投资规模,第二批示范项目的选择和申报更加严格,预期数量上会有所减少。

目前我国关于PPP项目的文件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文件要求等方面出现矛盾或是难以执行的情况也就无可厚非。浙江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在PPP项目外商投资限制方面就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要求。省发改委要求国有控股,省财政厅则无此硬性规定。这种情况就需要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组织协调。对于组织协调问题,需要各级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地分析。为了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国家发改委建立了重大工程进展情况按月调度的工作机制,每月对工程实施进度、吸引社会投资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推动重大工程实施。下一步将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和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由于PPP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控。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完善PPP合同制定,突出涵盖性和权威性,为进行规范检查监管奠定基础的一步。PPP伙伴合作关系建立在特许经营合同基础之上,因此监管首先是依托合同实施。

对PPP项目进行督导的督导对象为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中介机构和融资提供方等。督导主要针对示范项目的概况、实施情况、政府履约安排、监督措施、项目实施时间表、项目实施等方面。其中,示范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项目公司的股权情况、项目政府债务问题、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有关财政收支情况。在众多概况中,项目的财政收支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涉及PPP项目的产权、项目收益、政府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机制等,可能还涉及PPP融资支持基金或补贴资金情况。其他方面,比如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包含工作组织情况、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情况、市场响应评估和社会资本沟通情况、项目采购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政府履约的安排主要是政府履行合同的具体安排,合同修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涉及部门的履约意愿及保障措施。项目实施时间表则包括了方案设计、完成、报批、项目采购、项目执行、移交等时间安排。

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中,财政部门做了如下的督导工作。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示范项目中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所有PPP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示范项目的实施方案、合作伙伴选择、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

监管框架之中除了建立协调机制外,还要设立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监管以及项目移交等。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以及监管架构。在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要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对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依据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等。项目实施机构要对项目前期以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和介入,以保证项目的执行以及质量。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在PPP项目移交前,通常需要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实践中,上述评估和测试工作通常由政府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实施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