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国投资战略

巴西是金砖五国的成员国,经济发展较快,与同为金砖国家的中国关系密切。近年来,中国已成为巴西最大的投资国。整体而言巴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资金需求较大,中国企业参与巴西PPP项目投资运营的前景乐观,环境成熟。另外,巴西的政治经济环境持续变化,PPP项目能否长期获得成功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协同配合。巴西的PPP模式仍存在固有的问题,投资者在开展投资或进行项目选择时,不仅应从宏观的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走势进行考量,而且需要权衡具体行业现状优缺点及巴西国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政策,合理估计巴西PPP模式特有的风险,并进行预判与积极应对。

1. 外国投资限制较多

巴西的PPP制度对外国社会资本投资的限制较多,体现在外国投资行业限制、外国股东身份限制、外资出资形式限制、外国文件形式要求和外汇管制等方面。涉及卫生医疗、出版传媒、邮政电信等领域时限制外资参与。外国社会资本须通过巴西自然人居民代理参与PPP项目的股权投资,且在财政部的纳税人注册系统中申报、注册。PPP项目的融资结构中涉及外资的,须通过金融业务自主申报电子系统(RDE-ROF Mode)进行登记,其资金往来接受中央银行的监视审查。

2. 企业税赋较重

如正文所述,巴西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收名目多、负担重。就联邦税而言,项目公司需要就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社会利润税,就企业总收入缴纳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和社会保障缴款,繁重的税赋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PPP项目中公共部门或地方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款项中很大一部分会以税收的名义上交至联邦政府,[13]即地方政府的财富变相集中至联邦政府,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

3. 政府信用风险较大

巴西的政府信用较差,国别风险高。2015年8月美国穆迪投资服务公司(Moody's)将巴西的信用评级由Baa2级调降至Baa3级;[14]无独有偶,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国别风险评级显示,2015年第二季度巴西的信用级别由D级调制E级。[15]PPP项目周期长,受巴西各级政府的影响较大,其政府公信力以及经济发展展望产生的公共部门信用风险是在巴西进行PPP模式投资的一大考虑。

4. 政府项目开发能力

在巴西,PPP项目的发展历史不长,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经验有限。不同的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和业务能力差异显著,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欠缺操作PPP项目的实力,[16]PPP的质量和经济可行性不高,同时也容易诱使社会资本在参与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或专业优势攫取不法利益,出现道德风险,降低巴西PPP项目的成功率和实际效益。

此外,受《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17]的影响,巴西的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决策时态度趋向保守,为PPP项目融资加大了困难;巴西PPP法律允许政府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担保金,[18]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社会资本方面临较大风险。

另外,PPP项目公司在设立时无最低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要求,只需交纳名义申请费,降低了社会资本的投资门槛;在移交项目资产时,政府可根据设施的残值对项目公司提供适当补偿;同时,政府不断完善包括仲裁在内的PPP模式争端解决机制,国内仲裁法完备且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以上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社会资本的投资,也体现了巴西政府支持PPP制度的态度。


[1]按照2007年雷亚尔兑人民币汇率的平均汇率1:3.9计算。

[2]广义的PPP模式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作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具体形式可分为服务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等。

[3]政府或公共部门支付的额外补偿形式包括现金支付、税收饶让以外的其他补助,公共部门资产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4]有权机关包括负责项目协议的政府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审计法院。审计法院事实上是行政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采购程序、相关协议的分析及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

[5]SPE负责整个项目的前提为政府部门所持表决股份未达控制标准。除非在出现金融协议违约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可收购大部分股权。

[6]按照2015年12月8日雷亚尔兑人民币汇率的即期汇率1:1.7计算。

[7]强卖权,也称强制出售权,小股东可依据该条款要求公司创始人(大股东)以同样的条件出售股权,尤其是在并购交易中投资人(小股东)可快速找到交易对象。于此相对应的是随售权(tag along right)。

[8]特殊情况包括因公负伤或患病、怀孕、担任工会负责人等。

[9]其他特定行业法律包括《电信通讯法》(联邦第9472/1997号法)、《国家能源政策法》(联邦第9478号法)、《水陆运输法》(联邦第10233/2001号法)、《新能源行业法》(联邦第10848/2004号法)。

[10]如2006年9月14日CEEE 诉AES Uruguaiana Emp. Ltda案,以及2008年5月19日TMC Terminal Multimodal de Coroa Grande诉联邦科技部一案。

[11]《PPP法》规定仲裁地须为巴西,仲裁语言为巴西葡萄牙语。

[12]Article 17 of Brazil’s Public-Private Law:The provisions of Law no. 8666 of 1993 shall apply to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s will, in the case of concessions or permits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the provisions of Law no. 8987 of Feb. 13, 1995, and Law no. 9074 of July 7, 1995, insofar as they are consistent with this Law.

[13]张磊:“拉美地区PPP发展环境评析”,载《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年第10期。

[14]Mondy's, Moody's assigns Baa3/Aa1.br ratings to AES Tiete's BRL450 million unsecured non-convertible debentures; outlook negative.https://www.moodys.com/research/Moodys-assigns-Baa3Aa1br-ratings-to-AES-Tietes-BRL450-million-unsecured--PR_337836?lang=zh-cn&cy=chn,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8日。

[15]中国信保资信:2015年第二季度ERI指数,http://www.sinosure.com.cn/sinoratingnew/xxfb/erizsfb/ 1690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8日。

[16]2014年巴西财政部经济监测秘书处(SEAE)向联合国作的PPP发展报告,http://www.un.org/esa/ ffd/wp-content/uploads/2014/11/gc-Presentation_Fonseca_10Nov14.pdf。

[17]《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15年前从4%调至6%,资本留存缓冲达到2.5%。

[18]彭涛:“巴西PPP项目给我们哪些启示”,载《建筑时报》,2006年8月28日第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