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立法借鉴

2004年以前,巴西政府主要依据《采购法》和《特许权法》开展PPP项目。2004年巴西颁行了首部统一的《PPP法》,对PPP进行了整体性的法律规定,并且在不与《PPP法》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适用《采购法》和《特许权法》。[12]巴西的PPP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可供借鉴参考:

1. 政府担保政策

巴西政府建立PPP发展信托基金,要求联邦或地方政府以转让非金融资产、信贷、不动产或控股企业股份的形式全额支付担保金额,存入基金,为项目融资提供政府担保或保证在政府违约时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损失。通过基金进行完全的担保,一方面可以满足预算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政府财政运行的规范性要求,简化了政府对担保债务的会计处理,有助于降低因政府向PPP中的社会资本方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财政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全额担保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资本为项目进行融资的困难,分担了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对PPP模式的融资和项目经营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 债权人的介入权和政府的接管权

PPP模式中的项目公司承担着对债权人偿还贷款的义务以及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当项目公司运营不善、无法满足两方面的义务时,债权人和政府部门可以行使特定的权利,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项目继续运营,以最大化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利益。

根据巴西《PPP法》的规定,项目公司发生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介入权接管项目,以维持项目公司的持续运营,此时债权人得以豁免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但仍需继承项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此外,若项目公司的履行不符合协议标准或发生重大违约事项,则政府可行使接管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同时,政府行使接管权须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接管目的、期限及范围,防止滥用职权破坏PPP模式创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互信、有效合作的环境。

3. 异议权利

为保证采购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PPP法律赋予了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方或第三方对政府采购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有权受理复议申请的政府机关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法院,复议期间政府须暂停采购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公众利益,同时还能为项目实施扫除阻力,避免项目后期出现突发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