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接管权

当出现严重威胁到项目结构、环境或设备使用者安全的风险或严重威胁政府或社会资本方财产的风险时,或者必须以政府干预来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出现终止事项时,政府可行使接管权,承担社会资本方全部或部分的服务义务。对因社会资本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终止,政府可要求社会资本方继续履行。政府行使接管权的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且政府不对该过程中引起的任何风险或后果承担责任或提供补偿。

政府在行使接管权期间仍需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服务费,其数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1)若由于社会资本方的违约行为引起政府接管,则政府根据合理估计,确定社会资本方提供服务本应承担的费用及政府行使接管权产生的费用之和,原使用费与前者的差额即为政府应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使用费。若差额为负,则社会资本方应将该差额作为对政府的债务。

(2)若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政府介入,则原使用费与政府实际产生的费用或社会资本方本应承担的费用之差为社会资本方应得的补偿。

当触发政府干预的情况消失,政府可停止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