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社会资本方有关的法律问题

1. 项目公司

为参与项目建设,社会资本通常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法人身份参与项目竞争,获得融资并实际开展项目建设运营。SPV的公司形式具体遵循各国的公司法规定,一般没有特别要求,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中埃及规定项目公司形式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资本投资对象国PPP项目,在设立项目公司时主要应考虑税收问题、外国股东及行业限制等问题。如美国的普通公司不仅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其股东还需就所获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两次赋税的有效税率约合45%,因而通常避免普通公司这一形式。而普通合伙企业虽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无法实现项目融资有限追索目的。因此,在美国开展的PPP项目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而巴西项目公司的外国股东须通过代理指定巴西自然人居民作为其法律代表,并在巴西财政部的联邦纳税人注册系统中注册该外国股东的相关实体信息(CNPJ)或个人信息(CPF),同时通过外商直接投资自主申报注册电子系统(Registro Declaratorio Eletronico-Investimento Externo Direto, RDE-IED Mode)在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并取得自主申报账号(RED number),用于日后资金、利润、股息、利息等汇出凭证。

2. 交易融资结构

项目公司采取债券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结合的方式搭建项目融资结构。具体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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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典型的PPP项目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中巧妙运用了杠杆融资,即公司的资本主要为债券性资本,比例可高达70%以上,但受各国法律的限制。项目公司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融资,并以项目收益还本付息。贷款人仅具有有限追索权,只得在股东出资范围内请求债务偿还。因而债权人须分析项目风险及分配情况,视风险大小增减贷款数额,直到项目产生的利润在合理范围,尽职调查,降低风险。

为增强项目的可融资性,吸引债权人提供长期贷款,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政府和金融公司签订直接担保协议,提供政府担保,视情况给予债权人介入权。为确保杠杆水平合理的同时保证项目公司具有充分的股权资本,政府可强制性规定PPP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门槛,如印尼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通常不超过3:1。

3.项目再融资

对于期限过长的项目,贷款人通常不愿提供长期融资,项目公司在最初只可获得短期融资,因而不得不面临再融资问题。对此,印度的基础设施融资有限公司(India Infrastructure Finance Company Limited,IIFCL)为基础设施项目设置了替代融资(take-out financing)机制,即后位贷款人承诺在未来的时间点接手现有的贷款,由此鼓励首位贷款人提供长期贷款。

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风险变化或资本市场变动,项目公司可以更优惠的条件获得新的融资,以代替现有债务。对此,双方当事人可在项目协议中约定再融资的应对机制,如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享再融资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