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PPP项目采购法律问题

项目采购流程是PPP项目开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决定项目能否成功的重要步骤。设置清晰、合理的采购流程可识别最优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标准的采购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项目识别

PPP模式是政府进行公共投资的形式之一,因而PPP项目大部分也是从众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出来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公共投资均适合采用PPP模式,政府需根据中远期发展投资计划,对部分或全部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从中确定符合PPP模式的项目,即采用PPP模式具有更大的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不同的国家识别潜在PPP项目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智利的所有公共投资项目均需由国家规划局开展成本效益分析,符合收益回报率要求的列为公共投资项目,并从中筛选识别PPP项目;在澳大利亚,通常在公共投资项目预算完成并获批准后筛选PPP项目,若公共投资项目被确认为PPP项目,则其预算相应地转移到PPP项目下;而在韩国,需进行严密的预可行性分析和技术分析,并作为PPP项目审批程序的一部分。

许多国家允许、鼓励社会资本自主提议项目,由社会资本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具有良好投资前景的项目方案。政府经过审核批准将其列入开发计划中。出于对项目发起人的奖励,不同国家均规定了自主提议项目发起人的优惠政策。如印尼政府在公开竞标过程中给予发起人不超过10%的额外加分,在其他参与者提供的条款更优的情况下,赋予其修改申请方案的权利,若最终落选,可将开发方案中的知识产权出售给中选社会资本或政府,从而获取一定的项目开发费;韩国则规定最初的发起人可获得5%的加分,若无第三方参与采购,则由发起人获得合作资格,若发起人落选则可获得适当补偿。

2. 项目设计及审查

确定以PPP模式开展的项目后,政府部门需综合考虑项目的筹备状态、与部门投资需求的契合度、可执行性等因素,确定项目开发顺序。对于明确开展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需进行项目筹备,包括设计PPP项目的具体结构、风险分配及使用费机制等。

(1)项目设计

PPP项目结构设计从其框架、技术、产出及服务人群等方面出发,其中关键在于识别主要风险,并遵循有效控制原则对风险进行分配,同时将控制风险所需的权利进行转移。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项目面临的风险类别不同,其中常见的风险主要包括:场地风险,如项目场地的质量、许可审批、环境影响等风险;设计、建造、试行风险,包括建造延期、事故风险;运营风险,包括市场供求变化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指政权更迭风险;法律变更风险;不可抗力;经济风险,如市场利率、外汇、通胀风险等。

合理分配风险可激励当事人科学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更高的物有所值。具体可参考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风险分配原则:[10]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风险,如建造公司通常能控制建造进程,因而由其承担延期风险;由最能控制风险影响的一方承担风险,如无法控制地震的发生,但负责设计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可利用科学技术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若风险发生和后果都不可控,则由能以最低成本化解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如政府和社会资本都难以控制的风险,可通过保险转移至第三方。

从项目利益分配的角度看,风险的转移与收益回报紧密联系,承担的风险越小意味着收益越低,各国PPP立法也遵循了上述标准,利用风险分配模型,力求找到风险和报酬的平衡点。

(2)项目审核

专业人员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法律、环境、社会可行性分析,并形成具体报告。预估资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以及收益,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计算社会资本可获得的回报水平及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以此预测市场反应。本阶段还可引入物有所值分析,从质量和数量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分析项目的性质、公共部门参照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等,验证项目的PPP可行性。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PSC和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相对完备成熟,值得参考借鉴。

审核部门确立评价标准,确定是否批准。典型的标准包括可行性判断、商业可行性、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责任等。根据审核部门根据可行性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项目协议起草

在项目进入采购环节前,政府采购部门需初步完成项目协议[11]起草工作,以便在采购过程中可就项目协议与候选社会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在各国实践中,项目协议草案通常包括在提案邀请(request for proposal)中,如澳大利亚规定政府公布的提案邀请中须包含拟定的项目协议(具体注意事项可见下文“项目协议”部分)。部分国家对此不做强制要求,如俄罗斯的PPP法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在采购过程中约定具体的条款。

4. 项目采购

在具体的采购程序中,政府须引入竞争机制,只有在项目规模较小、开展竞争性程序成本过高等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直接谈判程序。因项目性质原因导致竞争因素较少的,如项目涉及国防和公共安全等,也可以适当限制采购环节的竞争。

完整的采购程序包括确定采购战略、发布采购公告(request for qualification)、预审、发布提案邀请、开标与评标、确定中选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部门通过预审筛选出候选竞争者,向其发出提案邀请。此举可淘汰资历不足的社会资本,节省资源,也可避免预审被淘汰的参与者浪费更多的时间、资本。但在发展中国家,参与项目采购的社会资本数量较少,预审的程序意义不明显。

通过预审的社会资本进入竞标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竞标可分为单阶段竞标(single-stage bid process)和双/多阶段竞标(two-/multi-stage bid process)。单阶段竞标的参与者按要求提交详细的资格信息,同时一并提交财务和技术方案;双/多阶段竞标的参与者则分阶段分别提交财务和技术方案,财务方案通过审核的社会资本可进入技术方案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也可引入公共部门参照值PSC的比较机制,确定项目的基本条件,比较不同方案的物有所值,最终选出最优方案。

为协助社会资本准备申请方案,政府可与社会资本进行必要的沟通,以明确具体的概念和标准。在竞标过程中,政府可视情况必要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谈判。确定中选社会资本后,政府也可进行再谈判。但由于再谈判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政府可能利用再谈判推翻以前确认的条件,因而此举在很多国家不被允许,或对再谈判的内容进行限制,如澳大利亚要求再谈判过程中不得推翻已成局的议题,也不得引进新议题。通常在谈判过程中,项目的成本或其他指标可能发生变化,因而还需获得主管机关的最终审批。

为保证社会资本善意参与竞标程序,政府通常要求参与者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俄罗斯要求社会资本提供项目价值5%的银行担保。同时,为鼓励政府积极开展PPP项目,印度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基金(India Infrastructure Project Development Fund),为采购部门的项目开发提供75%的资金支持,在顺利完成招标程序后偿付该笔资金。此外,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政府可能面临接收的申请方案不足最低要求的窘境,此时通常采取重新招标,或修改招标公告,提供更优惠的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也有可能参与者提交的方案均未达到项目要求,则可重新发布公告进行新一轮招标,或延长采购程序以确定其中较优的方案。对此,澳大利亚规定了最优及最终报价(best and final offer)方式,在无法选出优胜竞争者的情况下,可从达到物有所值标准的报价中选出最优及最终报价。

5. 融资到位(financial close)

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协议后,采购程序告一段落。在正式启动项目前,社会资本须完成融资,签订融资协议。贷款人对项目及其协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该阶段可能面临不确定因素,贷款人可能针对项目及协议要求变更融资协议条件。

当所有项目协议及融资协议签署完毕,且协议中的条件均已符合,必要的许可凭证已取得,融资到位,正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