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义务 儿子女儿都有责

经典案例

80高龄的朱老太与丈夫钱某(已于1991年过世)生有四男四女,均已成家,朱老太目前居住在两个儿子出资建造的房屋内。现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因8个子女意见不一,或以无工作,或以收入低不愿出赡养费。老太的两个已嫁出去的女儿以分不到房子为由不同意出赡养费。老太无奈诉诸法院要求8个子女每人每月出50元生活费并共同负担其今后的医疗费。

朱老太的两个嫁出去的女儿辩解,老母的房屋已给两个儿子翻建成新房,当初约定由得房人即两个儿子赡养老人,故不同意老母的诉求。

法槌定音

2004年10月,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遂根据朱老太的实情及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朱老太的生活费由8个子女各人每月各出50元,以后的医药费由其8个子女共同负担。

法律解析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财产传男不传女等为由拒不同意赡养于法不合、于情不符。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