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 张永峰
- 803字
- 2020-08-27 17:04:22
夫妻互养是义务 再婚夫妻也一样
经典案例
季某(男)与祝某(女)于2006年6月依法登记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近年来已近耄耋之年的季某年老体弱,经常生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祝某为此很纠结。2012年4月28日,祝某离开季某家搬至亲生儿子家居住。季某数次劝说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祝某告上法院。诉称:当初祝某与其再婚,完全是看在其身体尚好,能干活挣钱。如今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祝某离开到儿子家与儿孙享天伦之乐,对自己不管不问。祝某是退休教师,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自己与祝某是夫妻,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再婚夫妻与一般夫妻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双方在生活上应相互照料、相互供养。祝某是退休教师,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合法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一定的支配权。季某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一对子女虽已成家立业,但是均在农村务农,经济条件也不好。故季某应视为无固定生活来源,其要求祝某给付扶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季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有一定赡养能力的实际情况,酌定祝某每月给付季某扶养费200元较为适宜。双方虽因各种原因分开居住,但依法仍然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2014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祝某自2012年5 月1日起每月给付季某扶养费200元,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全年扶养费。
法律解析
本案中,季某与祝某已经依法登记成为再婚夫妻。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老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0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