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丧了命 外公争当监护人

经典案例

李某某的女儿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认识,两人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入赘李家,两人生育一子,取名李甲。2009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处理完李某的丧事后,王某将幼小的李甲抱回自家抚养。李某某认为王某既已入赘李家,就是李家人。其外孙李甲亦应由自己抚养,且王某长期在外打工,不能亲自照顾外孙,对外孙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故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变更自己为李甲的监护人。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虽在外打工,但孩子一直由自己的母亲照顾生活,其并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李甲母亲虽已死亡,但其父亲王某仍然健在,理应成为李甲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并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李某某主张变更监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某的女儿李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上门女婿王某将其儿子李甲抱回老家抚养,其行为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的王某虽然在外打工,但一直委托其母亲代为照顾李甲的生活,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故李某某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