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助养孙子 儿子应付抚养费

经典案例

1997年10月,徐某和妻子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儿子随徐某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3万元,此款已交付徐某。双方离婚后,其儿子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徐某却多年不闻不问,不付抚育费。其父母一气之下将徐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要给孙子垫付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2.2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将儿子交给祖父母抚育也应当给付抚育费。2006年5 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两年抚育费共计7200元。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徐某离婚后,让自己的儿子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也同样应该给付抚养费。故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两年抚育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