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属侵权

经典案例

2000年春,王某(男)和张某(女)经过自由恋爱结婚。2006年,婚后一直很要好的双方出现了感情裂痕,但为了孩子两人虽然分居,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2月,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张某因此提出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均无异议,孩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孩子200元抚养费。没想到离婚后,要强的张某却以王某的钱来得不干净为由,拒绝接受王某支付的抚养费。王某对此强烈反对,他认为张某侮辱了他的人格,同时侵犯了他的抚养权利,于是诉之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抚养子女为由剥夺另一方行使抚养权,因此2008年9 月1日上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必须接受王某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

法律解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的王某和妻子张某离婚后,孩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孩子200元抚养费。然而张某却拒绝接受王某为孩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于是王某将张某告上了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每月必须接受王某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