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夺抚养权 孩子意愿应尊重

经典案例

2000年3月初,陈先生和高女士离婚。女儿静静由母亲高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静静年满18周岁,陈先生享有探望权。2007年9月28日,陈先生将静静接到身边生活5日,以为孩子失踪的高女士随后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10日,高女士以陈先生的行为给女儿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起诉,要求判令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陈先生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由其抚养女儿。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女士和陈先生双方收入均较好。法庭调解无果,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反诉请求。2008年1月8日,陈先生再次走进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他认为,静静已随高女士生活了10年,也该轮到他抚养了。

一审法院认为,静静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判决静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陈先生。高女士提出上诉。静静告诉法官:“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我只愿与妈妈一起生活。”二审法院认为,孩子的意愿应受尊重,改变抚养环境对静静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静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高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后,女儿静静已随高女士生活10年。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高女士不肯让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同时根据该《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静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