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 对“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理解

人民法院立案后裁判前,原告主动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与被告的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称为撤回起诉,简称“撤诉”。撤诉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方式。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可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撤回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尊重。《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撤诉制度包括原告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两种情况。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作出裁定书。

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允许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该问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却存有争议。我们认为,撤诉是导致具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程序有着巨大影响,撤诉成立将终结诉讼程序。鉴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质的区别,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开始,也同样基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成立而终结。法律上设定撤诉的审查和准许,就是为了保证撤诉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原告撤诉成立后,不能为同一诉讼争议再行提起行政诉讼。基于上述理由,本解释规定,对“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不予立案。

解读依据:本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