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 驳回起诉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包括:

第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第二,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由合议庭作出,也可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予开庭。这些情况应在裁定书中写明。

第三,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第四,写明驳回起诉的决定及其理由。

第五,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起诉条件相关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六,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

第七,写明裁定书的案号和作出日期。案号格式为“(××××)×行初字第××号”。

第八,写明救济途径和期限要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