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七日”的计算方式

这里“七日”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口头起诉的,从收到口头起诉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告知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另外,该期限为绝对的不变期限,不能延长,不扣除节假日,仅仅在审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101条;《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本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