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 江必新 邵长茂
- 289字
- 2020-08-27 17:30:53
022 哪些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处理,立案部门对此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