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在立案环节不作任何审查

不少人认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要取消对起诉的所有审查,这种观点是对立案登记制最大的误解。《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管辖、起诉期限等起诉条件的规定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要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否则,立案之后再由行政庭审查,对当事人而言白白增加诉累,而且由于审限较长,反而可能耽误当事人寻求有效救济的机会,法律效果和实际效果均不好。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都有必要在立案环节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