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具体区别

立案审查制指的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指的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只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实际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是多方面的,总的精神是在立案审查制的基础上对立案的门槛和条件“做减法”,对法院的义务和责任“做加法”。具体来说:第一,诉讼起点不同。在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第二,立案条件不同。在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第三,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第3条;《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0条;《最高法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