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立案登记制

《行政诉讼法》在三大诉讼法中率先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主要考虑是: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有鉴于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专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等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努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从近年来的受案量和社会积累的行政争议数量对比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对正常的立案活动百般刁难、阻挠,有的在收取立案材料后消极应对、拒开收据,有的口头答复“放在这就行了”“回去等消息”等敷衍塞责。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而从制度层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是新的形势下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的必然选择。为此,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起草司法解释,重点改革了法院案件的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解释第1条、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