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版(2013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561字
- 2021-03-31 16:04:53
第十八条 规划内容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理解与适用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近些年,不少地方旅游项目存在盲目开发、热衷建造人工景点、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对此,本法从规划的层面予以规范,要求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来规范各方面的行为,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