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理解与适用

旅游规划是安排旅游业发展及相关事项的专项规划。由于其与多方面相关联,本法将其作为旅游促进的一个重要手段加以规定,并侧重对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