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条文注释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以及原、被告双方都在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统称为共同诉讼人。构成共同诉讼人有三个必要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出于简化诉讼的目的和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可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则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同一事实;(2)数个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同法律;(3)数个具体行政行为由同一行政主体针对相同相对人作出。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案例注释

案例11:合并审理(“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从案情来看,18名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须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不合并审理的话,本案也可以分解为18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或同类时间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将1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