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92字
- 2020-08-27 18:37:44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条文注释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仍在第一审程序之中;(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确实无管辖权,是否有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以受理时为准;(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如果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该案件确实没有管辖权时,不能拒收、退回或自行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应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决定之前,该案件管辖权属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案例注释
案例9:移送管辖(“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在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也不能再自行移送,此时必须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云龙区人民法院即是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将此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最终由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