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的提出

诉讼的提出是审理案件州县官的基本职责。刑事案件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外,邻里、保甲等都有提出控告的义务;民事案件则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虽然法律明确对“告状不受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为了防止“滥诉”,对诉讼提出的程序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

一般来说,告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为主,称为“词状”或“本状”。明清时期的词状分为两类:原告所具状纸称为“告状”,被告进行申诉称为“诉状”,州县官的判词称为“审语”。为了规范诉讼行为,对诉状的格式有专门的要求。明代吕坤在《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中共收录了27种状式,涉及人命、盗贼、奸情、土地、婚姻、钱债、土豪、侵欺、唆诬、赌博等各方面,从状词的形式上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制度,并对诉状格式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对此,清代张我观在《颁设状式等事》一文中说得非常明白:

照得本县新莅兹土,未悉民风,是以一切事宜不敢率尔举行,恐贻躁妄失实之诮。独是告诉呈词,乃民间被抑含情不能已之事,是须虚衷听受,亟当伸理者也。本县于每日收受词状,一百数十余纸,即焚膏披阅。其间或有片纸率书字迹潦草,或有叙述情节语句支离,或有田地婚姻一无凭据,或有原被证佐并不列名,或架重大之情而诳听,或摅琐屑之事而渎呈,或一事而进数十之续词,或一词而赘无干之节略,或翻旧案而捏造新题,或代旁人而称为切己,大都影响,不少虚词,究之实迹,真情十无一二。若不颁一定式,使知遵照奉行,何由讼狱得清,下情得达?张我观:《覆瓮集》卷一。

因此,诉状应当首先符合官方程式,才能够立案受理。根据清康熙时黄六鸿所著《福惠全书》的记载,清代的诉状分为正状和副状,其格式如下:

正状式

告状人告为事

上告

本州岛县正堂老爷施行

计开

被告【住村离城里 住村离城里 住村离城里】

干证【住村仝前】

两邻【住村仝前】

地方【住村仝前】如命

年月日告状人年岁【府县里甲籍住村离城里】

抱告某人

代书某人

以雍正三年十一月祁门李大生为逼命图赖、号救汤火事报状为例:

1 报状人李大生为逼命图赖、号救汤火事:蹇因身仝王景、郑以和三人合伙揭本贩卖窑柴生理。有奸棍倪子云、倪天叙于旧腊议柴一宗,

2 与身当立议墨,墨载做造片柴期至今春二月包送出水,见数交身。议约炳据,付过银三十三两有奇。讵至五月方送柴到溶口地

3 方,计数共该银三十八两,除付过三十三两零,仅欠找四两零。岂料念四柴到,念六洪水涨发,将柴扫推无存,棍自目击水推地方,

4 多人切证。坑身血本毫无。身比哀棍退价一半,棍等厘毫不吐,身时无何,衹得自叹命蹇,忍泪空回。讵棍狼心,今仍勒身找足前价,

5 怒不允从,霹于本月初三,计逼弟妇胡氏持刀带药,坐身家内,将家伙劈毁,百般辱骂,声言不找伊银,伊则刎刀吃药,做命图赖,坑

6 身举家刻无安生。地邻周记旺等切证。泣思逼命图颖,律亟严诛;日坐打逼,冤迫汤火。哭奔 宪天作主,怜准拘究,恩极倒悬,上报。

7 县主正堂老爷台下

8 计开

9 被犯 倪子云 倪天叙 胡氏

10 干证 周记旺 吴贵 议约

11 雍正三年十一月 日报状人李大生,年四十五岁,本府本县十四都一啚籍,住城 乡 里

12 保识王有玉

13 代书戳记[祁门县□□□□□□(押)]

14 一以 赦前事控告者以其罪罪之 一投匿名文书者绞

15 一教唆词讼者与口口罪同 一诬告人者反坐加二等

16 一受雇诬者奥公口诬告同 一越本管官司赴上司称诉者,实亦笞五十。

17 一凡告人命不明写伤痕、凶器者不准。一告强窃无地邻见证,空粘失单者不准。

18 一状内混称上年前月者不准 一被告过三人者不准。

19 一告田土债负不粘契券者不准 一生监无学印抱告者不准

20 一妇女老幼废疾人等无抱告不准 一状不合式者不准

21 一无代书戳记者不准 一造奸情非现获奸所者不准

22 一词内不序世□者不准 一告状无保识者不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序刊,第239页。

从这一诉状来看,诉状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称为格状。格状除了印刷有格眼外,一些常用的文字也事先印刷在状式中,作状者依式填写即可。例如,状式开头的“状人”两字为版刻,前面可以根据情况填入“报”“告”“诉”“投”“禀”等,后面则是告状人的姓名。“为……事”亦为版刻,中间双行叠写硃语“逼命图赖、号救汤火”,点明状式的内容与案情的性质。接着陈述告状的理由,并列举被告、干证的姓名。文书(议约)作为书证,也被列入“干证”。皇帝的年号以及与告状人的年龄、住所、身份等有关的“岁”“县”“都”“啚”等文字,也都为版刻文字。状式的中部有“代书戳记”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59页。。诉状后还附有法定不准受理的各种情形。

除了“正状”外,从清代各地的状式条例来看,副状基本上是告状的必要手续之一。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说:

正状之外又须夹一副状。夫用副状者何?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该房居为奇货,故意刁难,视事之大小为需索之多寡。被告抄状人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攻之劲势。两牍当前,殊难黑白。今设副状,幅方一尺,并刊印板,止填注语及被证姓名住址,而其词不载焉。准状之后,止发副状落房,出票拘审。该房无所庸其勒索,被告无所据为剖制,则彼此所云,机锋各别,其真情自不觉跃然于纸上矣。

因此,衙门批词只写在正状而不写在副状上。状准之后,只将副状发到所在房,以供出票拘审之用。之所以如此,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所在房的胥吏知晓正状的内容,对被告进行敲诈。正状与副状的内容不一样。正状写有原状的状词,而副状只有“注语及被证姓名住址”,无状词,目的就是不让被告知晓原告所告内容,有利于剖析“真情”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04页以下。

副状式

告状人某告为某事

被告某【住处离城里 住处离城里】

干证某【住离】

两邻

地方【住离城】

年月日告状人某

抱告

代书

诉状的内容包括案发时间、案情梗概等。为了防止夸大和诬陷,特别要求对于所告之事不得称疑,不得于呈词内牵连无辜及原状内无名之人,不得呈控不干己之事。但事实上,当事人为了赢得官司,不得不在诉状的文字上下功夫。以明代讼师秘本《萧曹致君术》中的两则诉状和判决为例。

一则是刑事诉状,事由为告侄殴叔。

告人于良为殴叔折齿事。恶侄于惠,惯使假银,剥削成家,纵放耕牛食践度荒蔬菜。嗔出怨言,逞凶反殴。打落门牙,血流晕地几死。幸某救甦。殴叔分严,伤齿罪重,恳究如律。上告。

诉人于惠,为恩拔诬陷事。族叔于良,赊布二匹。取禁触怒,持挟凶殴。身急慌逃,叔赶蹼跌,自落门牙。忖思大可压小,卑不敢敌尊。折齿重冤,民担不起。乞天分豁。上诉。

审语 审得于惠乃良之族侄也,服制虽除,尊卑仍在,况纵放耕牛,害人既惨,而又不忍其詈言相加。叔可殴,牙可落,血流晕地,莫知顾恤。即处夷邦,犹为异事,况诸夏乎?惠之殴尊最酧,惠之服刑当严。凡落门齿,律有正条,兹又加常人一等,发配无辞。

另一则为民事诉状,事由是坟地纠纷。

告人李元镐为伐冢去骸事。山雁凤村葬有祖墓,冤与土豪陈仲尧山界相连。恶听术士指称穴在本山,倚富恃强,平空影占。砍山倒木,掘坟埋坟,抛散骸骨。守坟人尹高报知。一家惊骇,奔往理辨。喝众丛打,哭投里邻明证。泣思恶势益都,山隔邻县,先祖之坟茔何在,累田之产业顿亡。号天上告。

诉人陈仲尧为势吞山业事。祖置坟山,冤连讼师李元镐山界,欲吞成锦,山分二色。无由今因父死葬殡,伐山开穴,遂恶奸谋,乘机争口。因身刈薪伐木,妄称掘坟埋坟。乞审里邻,并查山约。果是伊山,身甘斩罪。必为身业,恶要招虚。上诉。

审语 审得李元镐有山一段,与陈仲尧山界相连。两家山麓之外,更有一山阜,阜有吉穴可葬。然李坟一所,陈坟一所,互相照之。是此阜,乃人之模棱手也。今据两词研审,仲尧伐木葬父,过于强;占过界止,亦过于强。元镐捏告伐冢丢骸,是亦不寔者。各拟不应。仲尧所葬新坟,须起别葬。若界上之松,既云巨木,二家各均分之。更立以石碑为界,以伐松木。庶区区蜗角,不令触氏与蛮氏之闻。

从这两起官司的诉状来看,基本上都有夸大事实、抹黑对方的内容,这显然也是一种诉讼技巧,而且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一纸诉状及辩驳言词是否得当,往往成为官司胜败的关键。因此,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得不向那些有专门知识的人寻求帮助,由此也就出现了私下帮人出主意、写状子的“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