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拒绝履行的含义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确定,需要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裁判内容付诸实施。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履行生效裁判内容,或许是因为无力履行,或许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而不愿履行等。二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裁判内容,但怠于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等,以实际行为表达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意思表示。之所以作出“拒绝履行”的规定,主要是给履行义务人留有余地,只有当履行义务人出现明显的不履行表现时才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请,不轻易动用司法资源或行政资源,同时也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中。

二、关于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主要是涉及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主张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问题。一般地,执行生效裁判由一审法院承担,一审法院在行政争议的发生地,熟悉案件具体情况,而且当事人住所、财产等大多也在一审法院所在地,一旦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可以及时履行职责,尽早地将生效裁判予以执行,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当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由二审法院执行更适宜,一审法院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由二审法院决定由哪一级法院具体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主体

一般地,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作为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行政机关,生效裁判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也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此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将案件第三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权明确地加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有规定,加强了对审判实务的指导,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主体的确定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均为行政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法院的生效裁判对诉讼参加人均有羁束力。若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裁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机关根据生效裁判内容可予强制执行

行政权主要表现为决策权和执行权,它与社会生活联系最紧密,几乎无处不在,而且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权是将法律体系的各种规定予以实际实施的直接性权力,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还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处置。对行政机关来说,有些行政机关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有些则是决策权与执行权并行的。当发生行政争议时,经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生效裁判后,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裁判,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可自行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