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现场分析(畅销3版)
- 胡向阳
- 11306字
- 2020-08-26 12:03:14
三探:不可小觑的关联现场与生物物证
注意发现和分析关联现场
指挥员和现场勘查人员都要注意克服只重视主体现场,忽视关联现场的倾向。所谓主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的场所,也叫中心现场。
关联现场是指在一起案件中,除了主体现场以外,其他与犯罪行为有关,与中心现场相联系的场所,也称外围现场。主要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前在现场周围潜伏、窥视、守候伺机作案时逗留的场所;作案后在现场附近隐藏、处理赃物、凶器,擦拭身上的污垢、血迹,抛弃或掩埋尸体的场所;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来去路线等。由于主体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活动的场所,痕迹物证多是勘查的重点,而关联现场不一定每起案件都明显,痕迹物证相对较少。因此,长期以来就形成了重视中心现场,忽视外围现场的观念。重视主体现场没有错,应该继续重视,认真细致勘查。但是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抛弃一些陈旧观念,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查。
随着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作案人对主体现场很敏感,案前罪犯往往对整个作案活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设计;案中则更加小心谨慎,注意不留痕迹;案后破坏现场、毁证灭迹。因而中心现场上的常见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明显减少,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难度。但是作案人通常会认为进入主体现场作案才是实质性犯罪;在关联现场活动则与犯罪无关不算犯罪。从犯罪心理角度上讲,作案人在关联现场相对放松,现场痕迹物证相对暴露,为我们发现提取痕迹物证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现场外围的关联现场一般离中心现场较远,也较隐蔽,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不易遭到破坏,能够保持其原始状态,也为侦查人员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重视作案人进入现场路线的勘查
在进入现场路线上,认为留下手印、足迹等痕迹无关紧要,不会被人发现,往往不注意设防,如在中心现场外围不戴手套,而是到了中心现场的入口处才戴手套。因而我们常能发现罪犯在中心现场戴手套,而在关联现场不戴手套的情况。
例如:2000年5月的一个夜晚12时许,某市发生一起撬盗保险柜案件,被盗现金9万余元。现场位于城区主干道旁的一个两层办公楼二楼东头的一间财会室内。经现场勘查发现大量手套印痕,没有发现手印,但技术人员结合现场环境分析,成功地发现了手印。主要的分析依据是:1.由于现场位于主干道旁,晚上也有行人,人行道上有路灯,当时天气又较热,不适于戴手套,戴手套容易引起别人的怀疑,推断罪犯在从一楼至二楼财务室门前不会戴手套。2.罪犯在这段路程上会放松警惕,认为技术人员不会勘查这些部位,因而可能会在楼梯、栏杆等处留下手印。3.二楼走廊所处位置较低,现场环境又较亮,站着行走会被马路上的行人及对面家属楼上的人发现,所以罪犯在经过二楼走廊时很可能是弯下腰,以栏杆作掩护到达现场入口。而在他弯腰行进过程中,由于重心不稳,手很有可能触摸到走廊两侧的栏杆、墙壁及走廊上的物体。基于这样的分析,技术人员很快在走廊两侧的栏杆和墙壁上发现了多枚灰尘手印,因手印是在动态动作下留下,变形严重,无鉴定价值。但技术人员又注意到走廊上有一张小条桌,在桌子的一条腿上显出三枚新鲜的灰尘手印,并据以直接查破该案。
要重视罪犯逃跑路线的勘查
罪犯作案后,一逃出中心现场,为了不引起人们的注意,便会摘下手套,且警惕性有所放松,常会在现场外围物体上留下手印,或在抛弃作案工具、凶器及从现场偷来的无用物品时,在其上留下手印等痕迹物证。
例如:某市曾发生一起白日入室盗窃案,罪犯乘事主早晨上街买菜之机,撬门入室盗窃,被盗现金、首饰等价值达3万余元。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手套印,但现场勘查人员又从事主那儿了解到,罪犯在逃离现场之前还偷走了事主放在客厅音响上、用于招待客人的半条红塔山香烟(可能仅有两三包)。分析由于烟盒体积较大,不便携带,罪犯很可能将里面的香烟取出拿走,而将空烟盒抛弃。但现场周围未见空烟盒,分析罪犯可能将其抛弃在逃跑路线上。于是技术人员便沿着罪犯可能逃窜的方向分头搜索,很快便在距现场约一百米远、通往山上的一条小路边发现了烟盒,并在烟盒上显出了一枚清晰的指纹,为后来证实犯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在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将受害人杀害后,手上、身上常常粘有大量的血,作案人不可能满身鲜血地逃离现场,首先要取下带血的手套,其次要到洗手间、厨房等有水的地方洗手、擦去身上的血迹,有时还可能动用拖把拖地,因而作案人极有可能在这些地点留下带血的手套、纸张、作案工具、衣物、指纹等物证。
例如:1994年11月23日,韩国商人李相奉在上海虹桥宾馆被人杀害。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受到来自受害人的强烈反抗,尽管戴了手套,手上还是粘上了大量的血迹,作案人不敢戴着手套离开宾馆,他摘下手套,从15楼消防通道下到12楼再进入电楼下楼,结果分别在进出15楼和12楼消防通道的门上留下了带有淡淡血迹的指纹和掌纹。
又如:1993年6月8日21点,三名日本人在西安市长安城堡饭店被人杀害。作案人实施犯罪时戴手套,但在离开前去客房洗手间洗过手,由于紧张和匆忙,洗手时仅将手上乳突线上的血迹洗掉了而没有洗净小犁沟中的血迹,尽管离开时作案人没有用手拉手把,仅用手指指尖轻轻拨了一下门的侧面,还是在门上留了潜在的手指印,被细心的技术人员发现提取,成为后来证实犯罪的关键证据。
注意从外围关联现场收集痕迹物证
罪犯在案前守候时,可能在现场周围坐卧、抽烟、吃零食、大小便,而在这些场所留下手印等痕迹物证;案后处理赃物时,选择的地点往往比较偏僻,因认为安全而放松警惕,常会在这些场所留下一些痕迹物证。
例如:一天深夜,某山村一农户家发生一起破门入室盗窃案件。由于现场物品表面均较粗糙,地面不平整,技术人员未能提取到有鉴定价值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但在访问事主时,事主反映当晚他因看一本武打小说而很晚入睡,约在凌晨三四点钟才睡。技术人员分析罪犯有在现场周围守候伺机作案的可能。因事主当晚在房屋后部南头的房间看书,为了便于观察又不惊动事主,罪犯可能绕到房后北头守候。于是技术人员沿着北边的屋檐向前勘查,很快便发现两种不同的足迹,而且在房屋北面的屋檐下发现一堆大便,结合访问认定是罪犯案前所留。技术人员还在大便旁提取红双喜烟盒大便纸一张(后来在其上显出残缺手印一枚),仔细观察又在大便正前方较松软的地面上发现一枚清晰但有变形的立体手印,分析应是罪犯在大便时因身体失去平衡,单手支撑地面时所留,于是技术人员采用石膏制模提取了这枚指纹。因而发现了极有价值的证据,破案证实与现场分析一致。
又如:某市发生一起盗窃保险柜案件,保险柜被罪犯搬走。因保险柜较重,且现场未发现交通工具痕迹,分析罪犯可能会在现场周围不远处破坏保险柜,取钱后逃走。于是技术人员在现场周围寻找,很快便在屋后小麦地里发现两趟足迹,循迹追踪,在离现场400多米远的地沟中找到了已撬开的保险柜,在保险柜及撒落在地面上的纸张上显出若干枚指纹及生物检材,并在地面提取了足迹。
综上所述,关联现场是技术人员收集手印等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综合分析现场环境、现场痕迹、作案手段、被盗物品特点及现场访问情况等信息,逆向思维,建立中心现场与关联现场之间的联系,并从关联现场发现手印等重要的痕迹物证,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证据。
注意发现尸体上和尸体下的痕迹和物证
在杀人案件发生后,作案人由于紧张和恐惧心理,往往不敢接触或移动尸体,而且尸体被人发现后,一般人也不敢接触或移动尸体,因而在尸体上和尸体下的物证就没有被破坏,保存较好。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的物证易被忽视,主要是由于在现场勘查中,尸体都是由法医检验,而法医检验的重点是确定致死原因、作案工具、死者身份,查明案件性质,通常将检验重点放在尸体上和尸体内,容易忽视其他物证。
1.要重视收集尸体上的痕迹和物证
尸体上的痕迹和物证主要有:①尸体上的覆盖物、捆绑物及包裹物。尸体上的覆盖物是指作案人为了掩盖尸体而在尸体上覆盖的树枝、杂草、衣物、纸张、木板、石板、纸板等;捆绑物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为了制服受害人、限制自由而用于捆绑受害人手脚的绳索,以及作案人为了便于转移尸体、尸块而对尸体进行包装捆绑所使用的绳索;包裹物主要是作案人包装尸体或尸块时所使用的塑料袋、布匹、纸张等物。②死者的随身携带物品。死者随身携带的手套、帽子、围巾、背包、手包、手表、打火机、手机等物品,并仔细检查死者的包内及口袋内有无信件、证件、纸张、票证等。这些物品有助于分析受害人的个人特点,确定受害人身份。③死者衣物状态、附着物及衣物上的痕迹。检查衣物时应从外到内,从头到脚,对衣物的数量、做工、原料、款式、品牌进行全面分析、记录;仔细检查衣物上有无侵害型破损,破损处的形状、位置及状态如何,是否与尸体上的损伤位置及形态吻合,纽扣有无丢失;衣物上有无脚印、牙印、血迹、毛发、泥土、灰尘、植物残渣、金属碎屑、木屑、射击残留物等,检验中要认真检查衣物的缝隙、袖口、纽扣、鞋袜、手表链等处,必要时应将有关物品拆开检查,并借用放大镜或辅助光源观察。④尸表上的印迹、损伤、黏附物等。尸表上的印迹主要是指尸体在停放和运输过程中,地表或运输工具与尸表接触,而将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形态印在尸体表面所形成,这些印迹可以用于分析甚至认定停放尸体的物面或运尸工具;尸体上的损伤检验要注意对照死者衣物上的损伤位置及形态进行分析;尸体上的黏附物主要是指尸体的体表、头发中、指甲缝内、口腔中有无皮屑、头发、泥土、灰尘、纤维等微量物证。
2.要重视收集尸体之下的痕迹和物证
尸体之下的痕迹物证主要是指尸体覆盖的地面上各种痕迹和物证。杀人案件发生后,作案人可能销毁现场地面上的足迹、血迹等痕迹物证(或被围观人员破坏),但尸体之下的地面可能被作案人忽视,围观人员也不会破坏,现场勘查中若注意检验尸体下面的地面,常能发现足迹、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证,甚至还可能发现受害人临死前写下的字迹等。
例如:自2000年至2003年,河南省驻马店人杨某先后流窜于安徽、河南、河北和山东4省相邻的农村地区,杀人、抢劫、强奸共作案25起,强奸23人,杀死67人,致伤12人。2003年11月3日,杨某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抓获。杨某在作案时戴手套,强奸犯罪时采取体外排精,且每次实施完犯罪活动后都用小电筒照明把留在现场的阴毛、头发等都捡走。尽管他反侦查技能较高,考虑得非常周到,但还是在一起杀人奸尸案中在受害人的乳房下方留下一滴精斑(见图1-1),而在另外的几个现场上则在尸体下的地面上发现了头发等物证(见图1-2)。侦查人员通过这些物证串并了多起案件,并最终成为证实犯罪的关键证据。
图1-1 受害人身上的精斑
图1-2 尸体下面地面上的毛发
要重视对明示案件的现场勘查
明示案件的含义及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案件是指报案人指名道姓,明确指认作案人的案件。此类报案在侦查工作中经常遇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受害人自己报案,如抢劫、强奸、诈骗、伤害、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报案。②目击证人报案,如现场周围的群众观察到有犯罪行为发生、有人伤亡,或看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而向公安机关报案。③受害人亲友或知情人报案,如受害人在遭遇非法侵害后向其家属、亲友讲述遇害经过,或向其亲属、亲友求助时,受害人的亲友协助受害人或代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明示案件的特点
报案人在报案时就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有时甚至非常肯定,而且此类案件一般作案人是报案人亲眼所见,所指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的概率非常高,通常此类案件只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便能结案。因而此类案件非常容易误导侦查人员,让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报案人所指犯罪嫌疑人即是作案人,从而忽视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忽视对证据的收集,特别是无罪的证据。
但是,明示案件中报案人所指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不是作案人。受害人自己报案时,受害人因惊吓、被蒙住双眼(或是盲人)、光线不好,或有意恶谄别人等因素而产生错误认定;目击证人则可能因距离远、光线不好、主观臆断等因素而产生错误认定;而知情人的信息来自其他人,则更不可靠。
明示案件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必须像对待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认真地勘查犯罪现场,不能轻信报案人的指认,不要因为是明示案件而忽视现场勘验,要注意收集有罪、特别是无罪的证据。
其次,要及时进行现场访问、调查取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让调查访问所获得的信息与报案人的证言进行印证分析,排除其他的各种可能。
最后,要及时进行临场分析。侦查指挥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基本完成后,要组织所有参与勘查和访问的人员进行临场分析,对案情形成一个较客观认识。
例如:某市一对未婚青年,订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家长都对这桩婚事感到很满意,女方家长看中男方家庭条件好,男方家长看中女孩长得漂亮,讨人喜欢,女方家长还主动提供一套住房(自家房屋的楼上三楼,一室一厅,一浴一卫)让他们未婚同居(见图1-3)。一天(23日)早晨8点多,男青年将他们两人洗澡烧水用的空煤气罐送到楼下女方家中,请女方父母帮忙换煤气,男青年自己则开着女方父母的汽车到其姐姐家帮忙修家电。当天上午9点至11点,女方父亲连续几次上楼叫女儿下来吃饭,均未应声,以为是睡着了,最后破门进入卧室内发现女儿被人杀死在地上。家人发现后马上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男青年将自己的女儿杀害后逃跑了。
公安机关接案后很快采取措施在男青年姐姐家将其抓获,同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痕检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发现死者颈部插有一把尖刀,面部、颈部有细小的刀伤,法医对尸体现象进行了拍照,但未做其他检验。
图1-3 现场平面图
公安机关在抓获男青年后,便对该青年进行了一天一夜的突审。审讯中男青年说他离开家时女友还没起床,拒不承认行凶杀人,而且一问就哭,哭了一天一夜,非常悲痛,不像是伪装的。这时审讯人员感到该青年不像是作案人,有必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但案发时现场勘查人员认为作案人明确,只要抓到人案件就破了,没有仔细勘验现场,没有全面收集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没有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没有进行临场分析,导致侦查人员起诉嫌疑人和释放嫌疑人的证据都不足,使得侦查工作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考虑到男青年的表现,结合受害人死后睡衣敞开,胸罩解散,双腿张开,颈部、面部、大腿内侧都有浅表刀伤很可能是强奸杀人,于是对尸体做了进一步的检验,在死者阴道里提取了精液,DNA检验证实不属于男青年的。但是,经查受害人22日下午曾外出两个多小时,无法查证是和谁在一起,不能完全排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而且据男青年所说22日夜晚他们没有发生关系,从这一点来看,DNA检验结果不能充分证明男青年不是作案人;而且由于现场勘查时记载的尸体现象(尸斑、尸僵)不细致,法医专家们推定死亡时间时所依据的信息十分有限(如没有测量尸温),所以确定发案时间范围较大,包括男青年在家的时间,因而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因此公安机关不敢放人,坚持送上法庭,最后法院宣判无罪释放。结果男、女双方家长都上告公安机关,女方家长还到省政府上访,弄得公安机关进退两难,非常被动。
图1-4 现场尸体状态
实际上,这起杀人案件并不是很难破的疑难案件,也不是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问题,主要是侦查人员听了报案人指名道姓地报案后,认为案犯已明确,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先入为主,忽视了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没有充分利用现场痕迹物证。
主要问题:
1.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工作不细
(1)尸温未测量。尸温是法医推断死亡时间较准确的依据,由于法医未测量尸体温度,因此根据尸体现象(尸斑、尸僵)推定的死亡时间,范围过宽,误差较大。
(2)现场勘查时未提取阴道分泌物,勘查笔录中没有记载,而是当侦查出现疑问时再去提取阴道分泌物,而且因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记载,不合法律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没有注意提取微量物证,如精斑、毛发、唾液斑、纤维等微量物证。
(4)没有注意提取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现场门窗没有勘查,没有分析现场进出口,而当侦查出现疑问再去勘查时现场的窗户都被雨水冲洗过,已失去了取证和分析的条件。
2.未及时组织调查访问
该发现的线索和证人,未及时组织调查访问,到最后发现案件陷入僵局时,再去补救,已经事过境迁,无法挽回,如死者颈部插有一把尖刀,开始没有注意调查,以为是死者家里的,发现错了时再调查,才弄清不是死者家里的,也没有注意显现指纹。
中心现场所在的位置与周围的楼房之间的间距都很近,虽然门上没有撬压痕迹,但罪犯可以从其厕所窗户进入室内,不能排除外人入室作案,而技术员没有勘查窗户、侦查员没有对中心现场所在的楼房及其周围的出租房屋进行调查访问,发案后很多人都已经找不到了。
3.指挥员没有认真组织侦查、技术人员没有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侦查、技术人员之间缺乏沟通,没有交换各自获取的情况,没有认真分析研究现场情况。该案只要指挥员组织大家稍作分析,就能发现问题,就有可能找到有价值的证据。
要重视对生物物证的发现和利用
生物是指有生命的物体。生物具有特定的结构、新陈代谢、生长、运动、感应等生命现象。生物的代谢过程和代谢产物反映了生物的生存状态,是生物物证检验的主要内容,如生物的分泌物、代谢产物的检验鉴定等;生物的运动往往决定了生物检材的形态、位置及其变化特征。例如,现场血痕的出血部位、遗留位置、形态特征等;随着对生物在生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遗传和变异特性研究,相关的理论,尤其是DNA理论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相关学科新技术、新成果和新方法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生物物证检验的科学性及证据价值。
生物物证检验主要包括来源于人体或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等的检验鉴定,其中包括种属鉴定、个体识别及亲子鉴定;来源于植物体的叶片、根、茎、果实、种子、孢粉和水生藻类等的鉴定;与人类、动物及植物有关的微生物检验,如对食物、水等有潜在威胁的病原(炭疽芽孢杆菌、鼠疫耶尔森菌、埃博拉病毒、胡宁病毒等)检验,以及昆虫物证检验等。生物物证是证据的一种,与其他物证一样,生物物证必须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仅具有合法性、客观存在性及与案件关联性等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而且还以其特有的生物属性和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生物物证检验技术日益成熟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成果、新技术和新方法的不断涌现,尤其是生物技术、分析技术的迅速发展,实现了生物物证检验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从否定到认定的飞跃。特别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PCR技术,使得生物物证检验可以在基因的水平上研究检材的核DNA及线粒体DNA的差异,检验的范围越来越广,精确度越来越高,并且能够进行微量、腐败和降解等条件较差的生物检材的检验鉴定,越来越显示出其生物物证的强大证据价值。
生物物证往往是微量的,易于留存,分布广泛,作案人很难避免将带有其自身生物DNA的微量物质留在犯罪现场,如人约有10万根头发,每天自然脱落的有100根左右。理论上凡是与人体接触的部位都会留下人体细胞,如唾液斑:烟蒂、水杯、饮料瓶、碗、筷子、果核、牙刷、牙签、口罩、毛巾;表皮皮屑:贴身内衣、内裤、帽子、手套、袜子、围巾、卫生巾,常用小物件,如钥匙、挖耳勺、指甲剪、眼镜、手机、手包、钢笔等;人体排泄、脱落物:汗液、尿液、粪便、精斑、毛发等。人体生物物证检验的主要内容是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在技术上我国大多数基层实验室都能熟练运用常规生物物证检测的血清学、免疫学、生物化学技术进行检验鉴定。目前,DNA多态性分析技术向着对碱基的精确测定、高度自动化、多个遗传标记同步检测的方向发展,可以一次同时进行大量遗传标记的检测,还可以进行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兄弟姐妹关系鉴定等,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植物物证是指来自植物体的一类物证。植物种类繁多,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人类生活在植物的世界里,绝大部分生活用品都来源于植物,几乎所有的食物都来自植物,人类的社会生活离不开植物,因而犯罪活动也与植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毒案件中,常有植物中毒,涉及某种植物的鉴定问题;在其他案件中,如作案现场的植物叶片、根、茎、果实、种子、孢子、花粉、木屑等均可能黏附在作案人或受害人的身上,也可能黏附在作案人的交通工具、凶器及其他物品上。这类物证多较细微,往往不被作案人注意,而在侦查工作中如能注意提取和检验植物物证便能成为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对植物物证的检验主要是进行植物物证的种类认定,如对从嫌疑人处提取的植物成分与现场物品、尸体、凶器等上提取的可疑植物成分进行比较检验,判断是否属于同种类植物;对与案件有关的植物汁斑进行检验,判断是何种植物的液汁形成;检验现场发现的被分离的植物根、茎、叶的断离痕迹及其固有的花纹、年轮、节斑等,进行分离体的同一认定,等等。
动物物证主要是指与案件相联系,与证实犯罪行为有关的动物的血液、唾液、粪便、皮、毛、骨骼、脏器及组织碎块等。在侦查实践中有三种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动物物证检验:
1.动物是侵害对象
主要见于虐待、盗窃动物,以及偷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案件。在虐待及猎杀野生动物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作案时使用了某种作案工具,通过比对黏附于嫌疑凶器上的动物物证与现场提取的动物物证便可以认定凶器;在盗窃动物的案件中,当从嫌疑人处发现疑似动物,可从被盗动物处寻找该动物曾经接触过的刷子、铺垫、餐具、玩具等,并在其上提取检材,然后与可疑被盗动物进行比对,或进行动物亲缘关系鉴定,以确定动物的身源;对偷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案件,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家中、运输工具、衣物等处查找相关动物物证,有时可能为动物制品,如皮革、皮毛等,然后对动物检材进行种属鉴定,确定是否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案件需要,有时还需确定偷猎动物的数量。
2.动物涉嫌从事攻击或破坏活动
当动物攻击人、其他动物,或从事破坏活动时,会在受害人、动物或现场物品上留下唾液、牙印、毛发、血迹、粪便等,现场勘查时应注意提取上述生物物证,并通过检验确定肇事动物,进而追究其主人的责任或确定案件性质。
3.动物间接涉及案件
这主要是指动物的血液、唾液、皮毛、排泄物、肌肉组织等在案件中发生接触转移,特别是动物的毛发,在案件中可能从受害人的身上转移到作案人身上或犯罪现场,而作案人也可能将动物物证留在犯罪现场及受害人身上,而且受害人和作案人都可能将犯罪现场的动物物证黏附于身上或工具上带走。常用于动物物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形态学检验、免疫技术检验、等电聚集技术检验及DNA检验。动物物证大量涉及各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检验方法日臻完善,因此加强对动物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线索和证据。
昆虫物证主要是指在案件现场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昆虫的卵、幼虫、蛹、成虫及其肢体、组织、分泌物、排泄物等。全世界已发现的昆虫有1100多万种,遍布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们繁衍生殖快、生命力强、嗅觉灵敏,一般在案件发生后的几分钟(甚至更短时间)内便会出现在尸体周围。人或动物的尸体能吸引几百种昆虫前来觅食或排卵,这些昆虫在尸体上除了吃喝拉撒之外还繁殖子孙,但不同的昆虫生活习性不同、繁衍生殖的速度不同,仔细研究尸体上的各种昆虫,可以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为侦查破案服务。例如,人在户外死亡10分钟后,各种麻蝇和绿蝇就会在死者的口腔、耳朵和鼻孔里产下成千上万只卵,这些虫卵在12小时之后就孵化成蛹状物,然后便离开尸体,钻到附近的土壤里。第二批赴宴的是甲虫。第三批到来的是蜘蛛、虱子、蜈蚣等,它们“光临”现场是为了吞食先来的那些虫子,或者是为了分享最后的“美餐”。这些昆虫的食物链及生活规律极为固定而且准确无误,就像是一个天然的时间表,使昆虫学家能据此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另外,不同的昆虫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性,因而在尸体上或是在尸体周围的昆虫可以告诉警察案发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是白天还是黑夜;是在阴暗处还是在阳光下;当时的气候是温暖还是寒冷、湿润、阴暗的。若尸体上的昆虫很少见,则可判断为尸体被移动过。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其昆虫的种类、数量和生活习性是各不相同的,要作具体分析和研究。此外,若尸体腐烂得厉害,以致无法确认死亡原因时,可通过尸体腐烂程度或者是昆虫聚集密度不一致判断为他杀,因为伤口处昆虫的腐殖质最多。
微生物物证即与犯罪活动有关,经检验鉴定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从理论上讲所有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真菌和立克次体等)都可用于生物犯罪或生物恐怖活动,但易运输、易散播、危害大的微生物主要有炭疽芽孢杆菌、鼠疫耶尔森菌、天花病毒、肉毒素、蓖麻毒素等十几种。生物犯罪发生后,首先是要确定致病微生物,其次是确定生物感染源,为此现场勘查人员要注意从受害人的身体和环境物品上提取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生活用水、食物、泥土、通风系统、信件、邮件等。在勘验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使用生物防护和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无菌包装容器,建立物证保管链,使用一次性防改动封装标签。对收集到的微生物检材,可用表型分析技术、免疫分析技术、核酸指纹分析技术及化学分析技术等分析鉴定,检测生物犯罪剂的种类、基因、物理化学属性,确定生物犯罪剂的来源,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特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信息,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生物物证是了解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
生物物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不够,意识不强
尽管近年来司法机关重视对生物物证检验的资金投入、技术人员培训、典型案件的宣传,但是生物物证技术仍然存在较严重的发展不平衡、技术检验人员少、检验能力不足,基层技术人员相关知识薄弱,发现、提取和利用能力差的问题。
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一副破损的眼镜,他们竟将眼镜直接拿到眼镜店里测量度数,结果该眼镜被许多人触摸,失去了提取生物检材,检验DNA的价值。
又如:在一起强奸案中,技术人员将现场提取的多张卫生纸混杂存放提取,使得生物检材相互接触污染,影响了DNA检验的效果。
2.重视常规痕迹物证的提取,忽视生物物证的发现提取
尽管一些技术工作人员懂得生物物证方面的知识及其重要的证据价值,但因没有提取生物检材的设备或没有掌握相关的技术手段,而放弃了对生物检材的利用;另一些技术工作人员则满足于提取传统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痕迹物证,而对DNA等生物物证重视不够,忽视了生物物证的发现提取。
3.操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送检的生物检材提取方法不规范,如取材数量不够,取材类型不全,被采样人员的信息填写不完整,提取DNA样本时没有“同卵双胞胎”和“两性人”的意识,将受害人衣物上的血、创口处血、地面上的血等同于受害人的血,在送检强奸案件阴道分泌物时没有受害人的血样,送检生物物证不遵循晾干和冷冻保存的原则;送检的生物检材包装不规范,包装袋为随意选择的各种食品袋、简易纸袋、纸箱、信封等,没有使用统一的生物检材包装袋。导致案件生物检材交叉污染、信息录入失误、检材腐败变质,严重影响生物检材的利用效率。
重视生物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充分发挥生物物证的作用
1.应加强生物物证检验的知识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生物物证发现、提取、包装、保全、送检和应用意识
首先,要重视对生物物证的现场保护,规范进场要求,要戴帽子、鞋套、口罩、手套,穿隔离衣;提取生物检材的所有器械都要事先清洁、消毒;其次,建立规范的采样制度和各种操作标准,规范现场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保全、送检和检验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技术人员的行为。最后,要强化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每一位技术人员都做到认识到位、会操作、重保全。要有在所有刑事案件现场都注意发现和提取生物检材的意识。
2.应加快DNA等生物物证数据库的建设,强化对生物检材的规范化管理
落实和强化DNA物证提取和数据库采样工作的责任制,建立规范的生物检材保管室,设专人保管,专人送检,并根据公安部划定的DNA等生物物证数据库建库对象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建立采样点和采样联系点,确定采样员和采样联系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上级生物物证实验室要负责下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工作培训,并做好对下级实验室工作人员采样、保全、送检等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