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几点钟:受害人的指证

客观分析受害人的陈述

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以解开作案过程中的许多未知数,刻画犯罪嫌疑人的面貌特征以及被害的具体时间,为迅速查获犯罪嫌疑人创造有利条件。

受害人陈述的被害时间通常是准确可靠的,但受害人在陈述被害的过程和情节上,因出于对案犯的仇恨,可能会言过其实,夸大被害的严重程度。在强奸案件中,被害妇女因羞涩心理,怕讲出被强奸情节而丢名誉和面子,怕被恋爱对象抛弃,怕丈夫离婚,怕社会舆论等,因此常会隐瞒、缩小、回避这一情节,而只说被抢过程。这对我们正确认识犯罪活动,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显然是不利的。但是,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受害人在陈述被害时间时不会故意改变时间,因为改变时间对他有害无益。所以,当受害人提供被害时间时,会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准确可靠。

受害人身临其境,像这样遭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可能一生中只有一次,因此无论是被害过程还是受害时间都在大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多数受害人虽然在被害的当时没有看过钟表,但还是能提供比较准确的作案时间的,如受害人在某两地之间的路上遭受抢劫,下班途中被强奸等,受害人离开某地或下班的时间是应该知道的,由此就可推算出被害的时间。或者是饭后,或刚睡下被害,从中都可使我们获得一个大致准确的时间。

通常受害人都能及时报案,由于记忆犹新,所提供的发案时间一般都较准确。受害人反映情况的主动及时性,主要是作案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他(她)的人身权益,内心充满强烈的愤慨。而知情人(证人)不同于受害人,案件发生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遭报复打击的心理,即使知道真实情况,了解作案时间也不愿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当侦查人员找到他们调查时,才勉强提供一些信息,甚至装作不知道。当受害人被作案人伤害致昏或造成重伤的情况下,当他们苏醒过来时,被人发现后会断断续续讲出被害经过或时间,语句不完整,或表达不够准确,需要侦查人员及时疏理、归纳并及时追问,因为有的受害人因身受致命伤,没等讲完几句话,就已死亡了,若不及时查清相关信息,就失去了机会。

受害人在陈述被害时间方面是基本准确、可信的,但并不是所有受害人提供的时间都是如此,也有模糊、不确定、甚至虚假的可能,侦查中需要根据案情、受害人心理、受害人与作案人关系等进行具体分析。

影响受害人时间陈述准确性的主要因素

个人的判断能力

1.先天性的智力障碍

如聋哑、痴呆;有的强奸犯专门选择痴呆和精神病患者作为侵害对象,因为他们不能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会也不知道怎样去揭露犯罪,从而使作案人频频得手,逃避打击。即使在案发后受害人亲属觉察出反常,询问受害人时也说不清具体情况,不能确定准确的遇害时间。

2.年龄因素

如儿童、年轻人、青壮年和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的人对时间的判断能力不同。

3.工作生活的规律性

如生活在城市的人比农村的人时间观念强,在部队、机关、学校、工厂上班的人比自由择业者、个体经营人员的时间观念强。

4.病理性因素

因受害人正处于患病期,如发高烧使头脑昏昏沉沉,若在这一时段遇害,则时间概念不强。

5.醉酒、麻醉

犯罪嫌疑人也有趁受害人酒醉、麻醉状态下进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是采用欺骗术,用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乘机将对方灌醉或在食物、饮料中混入安眠药,待受害人昏睡后再乘机洗劫其身上的钱物或者实施强奸,待受害人清醒后知道自己已经被侵害,而犯罪嫌疑人早已逃跑,但侵害的时间究竟发生在昏睡过程中的哪一段难以确定,因为醉酒或麻醉昏睡的时间往往较长,常可睡上半天、一个晚上,甚至更长的时间。

个人的时间概念

入室强奸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利用受害人熟睡之机实施强奸,在时间上多选择在后半夜,因为后半夜是人睡得最深沉的时间,睡着后不易醒来,受害人在迷迷糊糊中被奸,记不清时间。另外,还有些作案人利用黑暗看不清面目,以及受害人处于睡眠中的朦胧状态假冒她的丈夫,进行“偷奸”,事后受害人接着又睡着了,等到知道遭强奸,但大多已记不清遇害时间。即使受害人被惊醒了而且进行反抗,作案人多会采用堵嘴、扼颈、拳击头部等手段,致使受害人失去抵抗能力,甚至于昏迷、失去知觉。待她们苏醒后,也不知已经经过了多长时间,作案人早已逃跑,因而受害人难以准确判断作案时间,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此外,受害人遇害时是否戴有手表及受害人的知识水平也将影响其对遇害时间的判断。

惊吓影响

在受害人遭到作案人的侵害时,多是处于惊恐状态,特别是当作案人手持凶器蒙面行凶,而受害人又处于毫无思想准备的状态时,突然看到作案人的那副模样,就会产生极度的恐惧、紧张,导致记忆模糊,甚至精神错乱,记不清楚当时发生的情况,也记不清具体的时间。

损伤影响

作案人在行凶时,大多使用杀伤力强的工具,尤其是在杀人案件中,作案人要置受害人于死地,用力大,手段残忍,受害人损伤严重,常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有时受害人也能意外地存活下来,如作案人扼颈将受害人勒昏后,以为受害人死亡,但待其离去后,受害人又苏醒过来;有的受害人头部损伤严重,由于及时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抢救才幸免于难。但这时,受害人的大脑因长时间缺氧或震荡等损伤,致部分脑功能丧失,记忆力明显减退,甚至产生遗忘症,回忆不起当时受伤的情景,不能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评断受害人提供的遇害时间

因为受害人提供的受侵害时间大多是准确可靠的,但也可能产生模糊和不确定的情况。因此,对受害人提供的受害时间也有必要进行分析评断,以确保其真实可靠。

评断其合理性和逻辑性

通常受害人提供的时间、被害经过等是客观真实的,与现场痕迹物品的反映也基本一致,相互之间联系密切,没有矛盾,即使存在着矛盾,也只是表面的、非本质的矛盾,只要我们深入观察、认真分析研究,就可解开其中的疑问。报案人是监守自盗,自伤、自残,然后报假案,假“受害人”所陈述的被害时间、被害经过等常与其他证据矛盾,如“受害人”说在睡眠中突然遭到两个蒙面人的打击,勘查现场时却发现被褥整齐干净,室内没有任何打斗迹象,显然与他自己所说的时间及现场痕迹有矛盾。对此,我们可通过勘查现场,调查周围邻居及检验损伤等方法进行鉴别。

现场实验推断

有的受害人没有手机、手表等时间显示工具,不知道准确的受侵害时间,但受害人有可能掌握被害前后的某一准确时间,侦查人员可以依据这一时间向前后推定,判断受侵害的时间,如受害人是在下班途中被害的,单位下班的时间应是基本确定的,受害人单位距离现场有多远可以测算,再通过实地观察或模拟实验,估测受害人到达现场的时间,从而推算出被害时间。有时受害人是晚上睡眠时受到侵害的,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苏醒过来,这时受害人对作案时间比较模糊,侦查人员要尽力帮助他们回忆,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时间点,如夜间刚小便后睡下不久,或者听到鸡鸣声后又迷迷糊糊入睡,就在那个时间遭到作案人的侵害,待醒来时天还只有蒙蒙亮。由此我们可先调查受害人半夜里小便的习惯时间,每天凌晨鸡鸣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被害时间就可能比较准确了。

相互印证,揭示矛盾

判断作案时间的依据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害人提供的信息外,现场周围的邻居、行人或其他人员都有可能听到或看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现象,有时还可以通过调查受害人的失踪时间、物品存放和被盗时间缩小作案的时间范围。此外,根据现场遗留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也可以推断出作案时间。因此,确定一个比较客观、接近实际的案发时间,往往是根据多方面的时间信息综合评断后做出的,将所有的依据编织成一个证据链条,环环紧扣,互相印证,无限接近实际的作案时间。

例如:某案中一位中年妇女在夜间睡眠时遭到暴力强奸,受害人不能提供具体时间,而她邻居因患神经衰弱症,夜间常睡不着,凌晨三点钟声敲过后,听到隔壁房内发出异样声音,约持续十几分钟,当时觉得很害怕,没敢出声,第二天才知道是发生了案件。因而,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调查材料较为准确地判断出作案时间是在凌晨三点半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