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难辞其咎的作案时间分析

1979年武汉市汉阳区有一失明妇女在水中溺死,从尸体上看未发现其他致死手段,为单纯性溺死,不能确定案件性质。但仔细检查死者的衣着发现两个疑点:①死者外套纽扣完好而内衣未扣,不符合死者的一般生活习惯。②在检查死者口袋时发现了两张电影票,而盲人不能看电影,情况反常。当询问死者家属子女时,全家人都说未去看过电影,也没有将电影票放入过她的口袋中。问作为侦查人员应该如何紧紧抓住这两个疑点,开展侦查工作。

犯罪活动与任何事物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作案时间是从罪犯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活动结束的这段时间。任何犯罪的实施都必须以特定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为前提,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掩饰,都无法割断自己与作案时间的关系,罪犯在特定的时间内在甲地作案,就不可能同时在乙地出现。

作案时间是现场分析要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准确地确定作案时间不仅是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有时通过分析罪犯对作案时间的选择情况还可以判断作案人是否熟悉内情,有助于缩小嫌疑人的范围,肯定和否定嫌疑线索,核实证人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等。

从现场分析的诸多问题上看,作案时间也是分析判断中的难点。之所以是难点,是因为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有始有终,在这一过程中每个犯罪具体行为都有准确的时间,但已成为过去时,而现场分析则是在一种较为模糊的状态下进行的。虽然案发后的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对作案时间可以进行分析判断,但也只是凭感觉以及对现场某些痕迹物品的分析判断,所以对作案时间的判断仍然会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十分准确。现场分析的目的就是要尽量缩小时间差,使分析更接近犯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