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1024字
- 2020-08-26 12:05:08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该条的第4项是兜底条款、弹性条款,为法庭处理一些突发状况留有制度空间,以不影响正常的庭审工作开展。如在开庭准备阶段,出现当事人哄闹法庭或当事人虽然按时到庭,但在庭审时突发急病以致无法继续参加庭审等特殊情形,法庭只能延期再开庭审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撰写人:仝蕾)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中能够合并审理案件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适用指南】
本条司法解释进一步详细地列明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法定情形。其直接参照了2000年《若干解释》第46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新的司法解释对2000年《若干解释》第46条第1项做了一定的修改,删除了“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并将该条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删除“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表述是为了更合理地规范合并审理的具体情形,原来的条文人为地限制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并审理的情形,但实际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不论是否依据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一般地都适宜合并审理,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