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994字
- 2020-08-26 12:05:07
(二)是否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的诉讼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不能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各种诉讼文书中,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重大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利益的影响最为关键,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送达不能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撰写人:李小梅)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解释要点】
“送达难”作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解决这一顽疾,本条借鉴了《民诉解释》第131条的相关规定,对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作出相应规定。
【适用指南】
直接送达是送达的主要方式。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场所通常是当事人的住所地。但基于司法实践需要,如果将送达场所局限于当事人的住所,客观上会加剧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在能够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应属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增加送达的有效性,节约司法资源。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无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送达人可以充分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地予以保存。对于当事人无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情况,如果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后,应当能够证明送达已经完成。
【疑难解答】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无顺序安排?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些送达的方式隐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有限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直接送达应是最重要的方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证人证明或者视频资料证明的方式,把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因时间较长,且当事人很少能够注意到公告内容,因此要严格限制公告送达的使用。目前,邮寄送达逐渐成为经常采用的送达方式。
(撰写人: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