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被告;第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无异议;第三,提出的形式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先就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