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法思想

(1)孟氏讲的民法指调整财产关系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包括调整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债权、知识产权)。不同政体下民法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君主政体下的民法比专制政体下的多,因为君主政体下人们建立了等级门第身份关系,对这些关系应该区别对待,由于这些区别产生了财产性质的差异,财产关系更为复杂,调整它的民法也应更复杂。他列举了君主政体下财产关系的情况,认为个人财产、夫妻共有、夫妻私有、共同取得和继承、资产和受赠品、父系遗产与母系遗产、各种不动产等等都需民法明确地规定和调整。这些关系都需要遵从民法,故民法应尽可能详细。身份不同,财产权利也不同,调整它的民法也应有差别,这包括对不同身份的人的财产及发生纠纷时在何种法院诉讼都应作出规定。专制政体下的财产关系简单,所有土地都属于君主,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并且独揽贸易;人们通常与女奴结婚,女奴几乎没有奁产,故无须保护妻子利益的法规;道德上的行为由丈夫、主人确认而不需要民法规定。

(2)孟德斯鸠还谈到继承的问题,并以撒利克法为根据进行了分析。他主张一个人死而无嗣时,由父母作继承人,无父母时,由兄弟姊妹作继承人,无兄弟姊妹时由母或父的兄弟姐妹作继承人,但土地不能传给女性而只能给男性。总之,两性平等,除土地问题外,不偏袒任何一方,特殊情况例外。

没有结婚的人不得从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的遗嘱那里接受任何利益,结了婚而没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夫妻之间通过遗嘱给予对方利益,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如果他们育有子女的话,一方是可以把财产的全部都遗留给对方的;如果没有子女的话,一方可根据婚姻关系继承对方财产的1/10。

(3)婚姻问题在第十六章中专讲。他认为:气候和政体不一样,婚姻制度就不一样,寒冷的国家产生一夫一妻制,热带国家产生一夫多妻制。不同气候下妇女的地位也不一样,共和政体下男女平等,对妇女的威权行不通;专制政体下君主滥用权力,妇女受专制政治与夫权的统治,没有任何地位,一切都受丈夫支配。气候炎热使人早熟与过早衰老,婚龄就小,一般8~10岁就结婚。(印第安人的法律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4岁、女13岁,父亲为子女主婚;欧洲实行一夫一妻制;亚洲实行一夫多妻制。)温和地带婚龄就大些。离婚与休婚是有区别的。前者指双方感情不和经双方同意成立,后者指出自一方(男方)的意愿而成立。离婚只有双方同意,才合乎人性。如果离婚由第三人去决定,那是违背人性的。封建制下休婚权掌握在丈夫手中,法律偏袒男子,至于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只是形式而已。允许妇女休婚实质上是妇女可行使的一种悲惨的补救手段,因为这时妇女的容颜已经衰老,要找第二个丈夫对她来说是有困难的。在古罗马,法律给予鳏夫和寡妇两年的期限,给予离婚的人一年半的期限,来重新结婚。如果父母不愿给予子女嫁资的话,法律将强制执行。如果两人两年以后才结婚,就不得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