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法思想
(一)孟德斯鸠在国家结构上主张联邦制
通过几个小邦的联合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每个人都同意作它的成员。联邦共和国即几个社会联合产生的新社会,对内谋求政治幸福稳定,对外由于有了联合的力量,就比君主国的力量更大、更优越。如果其中一个成员国发生叛乱,其他成员国共同平叛,这样联邦就稳固安全。
(二)政体的种类、原则
1.种类
孟氏的政体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是其政体理论的沿袭。有人说孟氏是根据政府实施原则的方式对政体进行分类的。其实,这是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的多少和对法律的态度把政体划分为三种。孟氏在《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一节开始就说:“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的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1)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中最高权力归全体人民,实行民主政治;贵族政体中最高权力属于部分人,即贵族。(把贵族政体纳入共和政体是其政体理论的特色。)
(2)君主政体。主权属于君主,君主一人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它由“中间的”“依赖的”“附属的”权力构成,实际上就是由贵族的权力构成。
(3)专制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一人,君主不按法律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统治,君主本身不受法律的约束。
他的政体分类与历史上的思想家的政体分类差不多。如果说他在政体问题上有所贡献与发展,恐怕是在各种政体的不同原则及政体与气候、土壤等的关系上有发展。
2.各种政体的原则、目的
孟德斯鸠从一国臣民的性格中找出一种动机的力量作为政体产生的由来和存在、发挥作用的出发点。
孟德斯鸠把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区别开来,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即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即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精神。他据此分析了各种政体的原则。
(1)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品德”并非指道德意义上的品德,也非指基督教意义上的品德,而是指公民的品德、政治的品德,即建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热爱。爱共和国的具体内容有:一是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也就是爱平等;二是尽管民主国家的国民相互有差异,但他们应该全部以平等地位为国家服务;三是民主国家里一切名望都应坚持由平等原则产生;四是民主国家里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求家庭的必需,如有剩余则归国家;五是共和国里,中庸占主导地位。具体地说,民主政体下这种品德应得到无限的发挥;贵族政体下这一品德的发挥就要受到一定限制,需要节制,即对私欲进行某种限制。因为贵族政体下统治者考虑的是本阶级的利益,对人民的利益考虑较少,故品德带有温和的性质。贵族政体下限制品德发挥的有两种东西:一是贵族与人民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二是在贵族内部是平等的。爱祖国,爱平等,在这一点上都是一样的,只是程度上有所限制而不能过度。由这种限制自然推导出“节制是贵族政体的灵魂”,人人之间的平等是相对的。
(2)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就是不同阶级的人们的某种成见和对社会价值的评估,实际是君主的荣誉感、面子。孟氏说:“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即个人的名誉、私欲和野心,也就是高人一等的感觉,是追求特权,追求有益于自己的东西。“有君主政体就要有优越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荣誉的性质要求优遇和高名显爵。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荣誉便在这类政体中获得地位。”在君主国,在荣誉的启发下,“野心却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野心使君主政体活跃而有生命”。荣誉推动了君主政体的行动。
(3)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除暴力恐怖外,还有宗教恐怖。君主生杀予夺,一切事情以其意志和权力为转移。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在专制国,绝无所谓的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生意志的生物罢了。
专制政体与共和政体在形式上看是平等的,差别在于:共和政体下每个人什么都是(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专制政体下每个人什么都不是(既不是君主,也不是臣民,而都是奴隶)。
3.各种政体的目的
孟氏认为:君主的欢乐是专制国的目的,君主与国家的光荣是一切君主国的目的,而一切国家共同的目的是自我保全。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绝对好的或绝对坏的政体,政体的好坏都是相对的,主要看它是否适合这一国家、社会的政治、地理环境的需要。
政体须适应多种多样的环境。孟德斯鸠的论述材料源于查丁著《新闻录》。此书认为,炎热气候产生懒惰,需要强迫劳动,故专制政体最适合,寒冷气候产生刚毅、勇敢、活泼、热爱劳动,故共和政体最适合。孟氏心中最好的政体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他认为只有在君主立宪政体下才能保障政治自由。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他代表大资产阶级大贵族的利益,不主张废除君主,也不主张完全取消君主的权力,而主张适当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与他生活在封建专制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代是分不开的。
4.政体原则腐化、政体转变更替的原因
孟氏认为:没有永恒不变、统一绝对的政体,政体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每种政体存在的时间完全取决于政体的原则是否变化,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变化开始的。
(1)民主政治原则腐化时,人们丧失平等的精神,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都想自己去做。
统治阶级失去温和的精神。在贵族政体下,贵族对人民的平等、贵族内部的平等超出一定限度,意味着贵族政体的原则开始变化,贵族政体失去存在的理由。在贵族政体下,国家有两种主要的致乱原因:一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过度平等或不平等,破坏统治关系;二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间过度平等或不平等。两者都可造成贵族政治的混乱,是发生怨恨嫉妒的根源。这表现为显要人物特权的加大,如不纳税、少纳税、根据权力侵夺公款、把臣民视为附庸。法律应想办法预防、限制贵族这一要求,禁止贵族经商,正确对待人民,废长子继承权,废弃立承嗣制度。
(2)如果统治阶级不重视荣誉则意味着君主政体的腐化,君主政体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把全国的事情集中于首都,把首都的事情集中于朝廷,把朝廷的事情集中于君主一身时,专制的因素就滋生了。“当头等的品爵只是头等奴役的标志的时候,当大人物丧失了人民的尊敬,成为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君主政体的原则就已经腐化了。”
(3)专制政体本来就是不稳的、不断腐化的,但它的变化也要从原则开始。“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所以专制政体,只有气候、宗教、形势或是人民的才智等等所形成的环境强迫它遵守一定秩序、承认一定规则的时候,才能够维持。这些东西可能对专制政体的性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但是不能改变专制政体的性质,专制政体的凶残性格仍然存在,这种性格只能暂时地被制服。”所以,政体更替不取决于革命而取决于政体原则的腐化。平等消灭,民主政体就为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所取代;平等过度,则产生无政府状态或专制政治。当贵族为了自身利益不服从法律时,贵族政治为寡头制所取代。当贵族不能维护自身利益,牺牲自己的独立性时,君主制就可能被专制所取代。专制政体的灭亡则由内在因素决定,专制政体总是暂时的。如何防止法律原则的腐化?如何使政体原则得到维持,不致变更呢?孟氏认为最主要的是领土的大小要与政治形式相适应。共和政体适合于小国,领土狭小,能长久存在;而大的共和国财富庞大,缺乏节制。君主政体适于中等大小的国家,过小则成为共和,过大则成为专制。专制政体则适合大国,这种政体下,君主有专制权,决定能迅速发出,法律出自一人。历史上许多事件都能证明政体变更与领土变更之间的关系,领土的扩大与缩小都会引起政体的变化。在这点上,孟氏同马基雅维利不一样。马氏认为,无论何种政体,不扩张就不能存在;孟氏认为,无限扩张只对专制有利,对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是不利的,这必然导致品德和荣誉的丧失、恐怖滋生、专制来临。
5.对孟氏政体理论的评价
(1)他考察政体,有时从历史上找材料,有时从亚里士多德那寻找理论依据;另外,他对各国政治制度的考察对其政体理论的形成也有影响。这些理论包含着客观的依据和主观的推测、分析、设想,这同其作为大资产阶级贵族的代表是分不开的。(2)他的理论把个别现象当成一般原理、把事物的表面现象当成内在本质。他不懂得事物的多样性以及其更替的根本原因,看不到阶级力量对比在起作用,过分强调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们心理对政体的影响。笔者认为,地理环境对一国政制有作用,但政体的变化根本上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3)马克思对孟氏的政体理论,特别是对孟氏把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区别进行了批评,认为这只是不同的叫法而已,实质都是一样的:“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4)也应承认孟氏的政体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同其反对封建专制有关系,他主张与法国封建专制对抗,对于反封建斗争还是有作用的,对于人们了解法国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代统治的黑暗也有帮助。
孟氏既反对专制政体,也反对君主政体而主张共和政体,认为它的优点是:第一,公民可以担任公职;第二,公职人员能上能下,能够牺牲自己;第三,公职人员可以文武兼职;第四,设立监察官,监督法律正确执行。
(三)自由理论
自由思想贯穿了《论法的精神》一书,其中第十一、十五、十六、十七章集中阐明了孟氏的自由理论。
1.自由的含义
他首先指出人们对“自由”一词理解的多样性:能够轻易地废除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就是自由;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就是自由,或者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就是自由;留长胡子的习惯就是自由;喜欢某种政体而非其他政体就是自由;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就是自由。接着他说明这些对自由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这样来理解自由未免过于简单化、庸俗化,其错误在于“把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自由相混淆起来”。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问题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又怎样界定呢?这恐怕要由法律来规定。实行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因为其法律限制贵族及特权的存在。政治自由只在宽和政府(似指法治国家、君主立宪国家)中存在。
由此看来,孟氏把自由看作是一种权利,即“法律所许可人们做的事情的权利,即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此外,他把自由同法律紧紧联系起来:“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认为一切国家都有自我保全的目的,但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目的,共和国的独特目的是政治自由,即“爱祖国、爱法律”。
2.自由的分类
孟德斯鸠把自由区分为哲学意义的自由和政治意义的自由两种。哲学意义的自由是指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意义的自由是指要有安全或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政治自由又分为同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和同公民相关联的自由。同政制相关联的自由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做各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而是要受法律的限制。他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况。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这种安全感只在建立政府和法制的国家里才有。同公民相关联的自由是指风俗、规矩、惯例都能产生的自由。民事法规也有利于自由,但他认为这种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而刑法又不是在一刹那间就可达到完善的境地。
从两种自由出发,孟氏认为自由同奴隶制是相对立的,因而他反对奴隶制。在他看来,“奴隶制就是建立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支配权利,使他成为后者的生命与财产的绝对主人”。他认为奴隶制在性质上就不是好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利于奴隶,也不利于奴隶主。奴隶没有自由,不能发展自己的个性,不可能出自品德高尚的动机而作出任何好事。奴隶主由于对他人的奴役而变得残忍,丧失了品德,个性急躁、高傲、易怒,甚至荒淫无耻。
维护奴隶制的理由更是不足一驳的,比如,说战争准许杀戮是荒谬的(罗马万民法规定为防止俘虏被杀,准许用战俘做奴隶),战胜者在道德上没有权利把战败者杀死或变为奴隶;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买卖人口也不能成为维护奴隶制的理由,因为买卖得有价钱交换,一个人不能把自己的一切连同身份卖掉,这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生而为奴的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一个人不能把自己卖掉,也不能把没有出生的婴儿卖掉。按自然法来说,人生而是平等的,不存在奴隶、主人之分。那么,奴隶制为什么产生并存在呢?孟德斯鸠认为,这纯是出于政治上、社会上的原因,比如,战胜者把战败者论为奴隶,信教者把不信教者论为奴隶。他的基本观点是:任何国家都没有实行奴隶制的理由,应坚决废除奴隶制;法律不但不能规定奴隶制,相反,应规定对被视为奴隶者在其生病、年老时给予照顾,病好后给予自由;法律应规定主人无权剥夺奴隶的生命,主人只是主人而非法官。孟氏的这些主张和理论,是对奴隶的同情、对奴隶制的否定。这在当时奴隶制盛行时期显然是进步的。
3.自由同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把自由与地理环境联系起来,认为气候寒暖干湿同人的性格有关,同自由有关。在热带易生懒惰,在寒带易生刚毅;在热带人们喜欢出门,在寒带人们习惯酗酒;在热带产生专制、没有自由,在寒带产生共和,在自由就多些。平原地带不易防守,产生专制政制,没有自由;山地易守,产生共和,自由多些。
孟氏关于自由的观点在当时是为大资产阶级服务的。其政治自由的精髓是不受制于个人的淫威,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要依法律进行统治。这里要特别提到,孟氏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必须分权,必须实行法治。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专断,保护自由,反对路易的封建专制。这显然有进步意义。
(四)分权学说
1.分权学说的演变图及说明
图3-1
图3-1说明:(1)孟德斯鸠的三权说是对亚里士多德的三种机能说和洛克的三权说的继承和发展。在政治统治权的分类中,他们三人各具特色。亚里士多德的行政机能被洛克、孟氏继承,他们无论谁对行政权都是重视的。(2)洛克的立法权被孟氏继承。(3)亚里士多德的审判机能被孟氏继承为司法权,说明孟氏比洛克的高明之处在于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而洛克将它放在行政权中。(4)他们各自对三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议事机能被洛克分为立法权和对外权,而审判机能被洛克归结在行政权中。洛克的行政权、对外权被孟德斯鸠归结为行政权。(5)他们都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洛克、孟氏都是法治主义者,他们划分三权都围绕着法律。(6)孟德斯鸠的立法权指创制法律权,属议会;他的行政权指宣战、媾和、派遣使者、颁布敕令、维护安全、防御侵略等等权力;他的司法权指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正如前文所说,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直接源于洛克并且追溯至亚里士多德,还来自英国政制体制实践,由英国自然神论者博林布鲁克在《论政党》一书中提出:正是由于君主权力、贵族权力和民主权力加以混合,组成一个系统,并且让这三大等级相互平衡,才使我们的自由宪制的政体得以受长期保护、神圣不受侵犯。
孟德斯鸠是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这标志着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成熟。理由如下:(1)如何划分国家机构、如何分权、怎样分权都在理论上得到了系统的阐明。(2)此时,“三权分立”已经定型,成为资产阶级创立政体的理论基础和原则,为资产阶级宪法的确立打下基础,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政制体制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即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2)行政权力,即有关国际法中事项的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3)司法权力,即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也就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孟氏主张三权应分立,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设贵族和平民两院。
孟氏特别强调贵族院的作用,因为他们的出身、财富、荣誉,大多数决议将对他们不利,所以他们必须有反对权。
两院制的进步性在于为资产阶级参政找到途径,可以防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便于互相牵制,多设一道防线,防止不利于资产阶级的法律的通过。两院设立经常会议便于立法,如果行政机关立法将导致专制;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但人民不宜直接立法,立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行使,地位卑微的人没有投票权。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存在,因为会发生立法机关无决议,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决议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权将变成专制。但立法机关时时集会也不必要,因为那样不但让代表感到不便,对行政者也不利,会占用他们更多的时间。
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政府几乎时时需要急速地行动,所以由一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立法权力涉及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比由一人处理要好些。
司法权由法院和陪审团行使。在英美国家确认案情事实,也就是犯罪还是不犯罪,陪审团作用很大,在法庭上,法官几乎一言不发,而由检察官、律师和陪审团唱主角,相互辩论,最后由法官适用法律进行判决。
孟德斯鸠强调,不但三权不能合一,就是任何两权也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孟氏认为: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人们将要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同一机关既司法又立法,行政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将导致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的专断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时,他将对法律擅自修改、解释,甚至放纵违法的活动。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又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司法专横将不可避免,这将损害以至钳制自由。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比如,在土耳其,三权集于苏丹一人,暴政统治一切。就是在意大利各共和国,因三权合并在一起,自由比君主国的还要少,这些机关像土耳其的机关那样采取残暴手段。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40人会议,但这里也没有什么自由,因为这些机关都由同一阶层官吏组成,几乎形成同一的权力。
三权既已分立,又怎样制衡呢?孟氏主张三权不是绝对分立,相互之间要制衡。
(1)行政机关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决定议会的召集时间和期限。行政首脑保留对立法的否决权,这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牵制。行政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不要使立法机关行使特别审判权而变成专制。这些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牵制。但立法权力不应对等地有牵制行政权的权力,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有一定范围,所以不用对它加上什么限制,而且行政权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不应该受限制。但立法机关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实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并因而审讯他的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对于防止立法机关专制来说是必需的。一旦行政者被控告或审讯,自由便完了。
(2)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从缓和法律的严峻来说,必须由贵族院来审,以处较轻刑罚。
(3)公民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犯了普通法官不愿惩罚的罪行的,由众议院向贵族院提出控告。此外,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但有例外。
孟德斯鸠强调,“每一个国家的权力有它独自的分法,依据这分法,三权都或多或少地接近于政治自由。要不这样的话,君主政体便蜕化为专制政体”。孟氏对于英国君主的否决权,议会的弹劾权、阁员责任、一年一度的预算,尤其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是倍加赞赏的。他认为制度固然重要,但健全法律更是重要。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保护自由。具体讲:(1)通过分权限制君权,防止君权过多;(2)通过分权排斥专制国对资产阶级的障碍;(3)确保司法独立,使资产阶级的人身、财产受到保护,使民主自由得到实施。
总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是法国大革命酝酿时期的产物。他的“三权分立”思想标志着民主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对其分权说的实质进行了评价,指出了“三权分立”说的进步性、局限性和不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