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
- 陈兴良
- 2468字
- 2020-08-29 23:36:02
出版说明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是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从2008年开始,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论体系,展开了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作为我国引入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倡导者,我当然不能置身事外,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了这场对于我国刑法学理论发展具有攸关生死的论战,竭力推动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这些以犯罪论体系为中心的刑法知识论研究成果收入本书,形成了本书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章的内容。为体现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本书在修订以后,以《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的书名出版,以此与《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形成对应关系。这两本书分别从方法论与学术史的视角,对我国刑法学进行了知识论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同一本书的上下两卷。
在《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中,我对我国刑法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反思与批判,由此可以看出我的一种审父式的意识与姿态。我以为,任何知识都是累积起来的,具有其历史的连续性。同时,无论哪一种知识又都是进化和变异的,因而具有断裂性。正是在这种连续和断裂的双重变奏中,知识得以发展,刑法知识的演变也是如此。近百年来,我国的刑法知识经历了多次重大的转折与变异。第一次是在清末,延续了数千年的律学随着中华法系传统的中断而为之遭受废弃的命运。取而代之的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刑法知识,尽管当时德日刑法知识本身也还处在一个发展过程之中。这是第一次刑法知识的转型,表现为我国刑法知识的近代化,可惜的是传统的律学未能延续。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随着政治上的选择而全面引入苏俄刑法知识,以此取代德日刑法知识。这是第二次刑法知识的变异,其结果是我国刑法知识的苏俄化。其实,在我国引入苏俄刑法知识的时间十分短暂。以1950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彭仲华译的《苏联刑法总论》为起始,以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A.H.特拉伊宁著、王作富等译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为终止,前后不过9年(1950—1958)时间。但苏俄刑法学,尤其是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的影响是深远的,即使是在我国进入法治发展时期(以1979年刑法颁布为标志)以后,即使是在苏联作为一个国家实体和其政治意识形态全面瓦解(以1989年苏联解体为标志)以后,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仍然占据着我国通说的地位。通过我对我国近三十年来刑法学术史的研究,在犯罪论中存在一个明显的去苏俄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逐渐地吸纳德日刑法知识的过程。在我国刑法总论中,除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以外,其他的理论资源都来自德日。如果我们把犯罪论体系看作是刑法理论大厦的屋顶,那么除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这一苏俄屋顶以外,这座理论大厦的构件都已经是德日的,由此形成了知识形态上的冲突和对峙。这种刑法知识话语体系上的不合辙、不协调、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刑法知识的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提出了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这一命题,以此作为推进我国刑法学理论发展的动力。
任何理论都有其历史惯性。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这与其说是历史的惯性,不如说是历史的惰性,更可以说是人的惰性。所以,这种知识的转型是十分困难的,必然存在巨大的阻力。这种阻力来自我们自身的思维定势,来自我们自身的路径依赖,来自我们自身的恋父情结。但是,这种知识转型又是不可避免的、或迟或早一定会发生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因而被这种知识所同化、所塑造、所形构,成为一个具体的、真实的人。我们要想从这一知识的网络中摆脱出来是困难的,或者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警惕既有知识对我们的束缚。在犯罪论体系的讨论中,我同样感觉到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对我们的制约和桎梏。对于已经接受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人来说,要想改变,转而接受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存在巨大的情感上的障碍和心理上的障碍,难以翻越、难以穿越。因此,现在的理论讨论与其说是针对当下的,不如说是针对将来的。换言之,对于已经掌握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人来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已然是一种他者。只有对于初入刑法之门的人来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才能成为一种自我。因此,在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讨论中,我们要秉承一种科学和冷静的态度,保持对历史足够的敬畏。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是对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种方法论的探讨。这里的方法论当然是指刑法方法论,而且更多的是指刑法学的方法论。事实上,刑法知识的转型必伴随着方法论的转变。因此,方法论是一种关照与审视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不可或缺的视角。不同于对刑法知识转型的学术史考察,刑法知识转型的方法论探讨更强调的是我国刑法知识的逻辑径路的展开与思辨内容的梳理,因而更具有价值论的性质。本书共计15章,大体上可以区隔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第一章到第五章,立足于法学知识形态,对刑法方法论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可以说是对刑法方法论的本体性探讨。从第六章到第十章是对我国传统的刑法知识的批判与清理。刑法知识的转型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不“破”不“立”,这部分内容就属于“破”的范畴。从第十一章到第十五章是对德日刑法知识的阐述与引入,其内容属于“立”的范畴。在这一部分,重点讨论了犯罪论体系,尤其是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系统阐述。例如关于位阶性的思想对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具有参考价值。当然,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也并非泾渭分明的,事实上在不少问题上都存在交错。本书内容都是以单篇论文形式写成,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在本书的编撰中又作了一些内容上的删改,尽量避免重合。经过整合以后形成的本书内容,是我在过去十年里对刑法知识论思考的理论总结,以一种集约化的形式呈现在读者面前,期望与读者共享。
刑法知识的转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段历史的一个细节、一个碎片,是这一段历史的见证人、参与人,也是这一刑法知识转型的推动者、助力者。本书是我从方法论角度对刑法知识转型的一种思考、一种记录,它反映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想法,也是这个时代的思索和印记。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