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的文化传统与礼仪重建

费孝通先生六十年前在《礼治秩序》一文中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许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的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费孝通:《礼治秩序》,《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9年,第52—53页。费孝通先生的论述,对我们理解传统乡村社会的运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费孝通先生是从与法制相对应的角度,来讨论传统乡村社会中礼仪的功能与重要性的,在《礼治制度》和《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费孝通:《礼治秩序》,《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9年,第52—53页。等论文中,他把法律、道德与礼节视为制约人的规范的三个不同层次或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而特别强调礼治在维持传统乡村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在《乡土重建》一书的代序言中,他更是强调,礼的存在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之一。费孝通:《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文化结症》,《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1—15页。

近年来,我们在华南乡村地区从事具有历史人类学色彩的社会史研究,深深体会到费先生的理论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我们常常发现,自己所研究的比较重要的历史问题,归根结底都与礼制(或礼法)有关。本文结合研究所得,从三个方面讨论乡村的文化传统与礼仪重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