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的斯坦因編號前加“S”或“斯”表示,其中的絹紙畫編號則在編號前加“Ch”或“英絹”表示,刻本則在編號前加“Sp”或“英印”表示,其他編號之中文表述則僅於原編號前加“英藏”稱之;《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的伯希和編號前加“P”或“伯”表示,其中藏文編號則在編號前用“Pt”或“伯藏”表示;《俄藏敦煌文獻》的編號前加“Дх”或“俄敦”表示,其中的弗魯格標號則在前加“Ф”或“俄弗”表示。日本《敦煌秘笈》本在編號前加“羽”字表示。《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在編號前加“BD”或“北敦”表示。其餘諸散藏則各用其地之簡稱,或於題解中加以説明。

二、一件寫卷匯録多件文書而需分别校録者,則根據其文書總數的前後序位而用英文字母區别之。卷號後加“V”者,表示此件文書是抄在該寫卷的背面。

三、多個寫卷合校的文獻,諸卷間符號,“+”表示二者爲同卷之裂,可直接拼合;“-”表示二者雖爲同卷之裂,但中間有缺泐;“、”表示二卷中後者爲參校寫卷;“/”表示二寫卷藏家已作綴合。

四、録文皆按文意分别段落,原卷之乙正符號、行間補字、改字,以及作爲段落及换行標誌的朱筆鈎識、墨點等,如不影響文義或明顯可辨,一般不特爲出校説明。其不便排版的分欄格式及部分不影響文義理解的圖表等,亦或改用普通格式録文。

五、原卷之雙行小字皆改作單行録文,如不影響正文表述,則徑改作正文字號;如影響正文表述,則用較正文小一號字録文。

六、俗體字除具有辨誤、别義等作用外,一般皆徑改作通用的規範字。通假字及俗訛字等,如有必要,則在原字後用“( )”注出通用字。缺文能確定字數者用“□”定位,缺幾個字就補出幾個”□”,不能確定字數的缺文則有三種表示法,“”表示原卷一行的行首至所存文字處有殘缺,“”表示所缺文字在原卷一行的中部,“”表示原卷一行的所存文字至行尾處有殘缺。原卷文字模糊或有殘損而不能辨識者,則用“”表示,一個“”表示一個不能辨識的字。原卷脱文如能推擬出來,則用“[ ]”補出所脱文字字數,脱幾個字就在“[ ]”中加幾個脱字符。圖表中的缺、脱文字爲便於檢視,能推擬出來的文字皆用字外加框和“[ ]”的形式直接補出所缺、脱文字。而於正文中出注釋作具體説明。

七、文中表述部分一般皆使用規範的繁體字,其中引文及諸寫卷録文則或遵從原書用例,以便檢覈。

八、參校本(如甲卷、乙卷等)之訛奪衍乙處,如非必要,一般不出校記説明,以清眉目。

九、常用文獻簡稱如下:

《敦煌寶藏》——《寶藏》

《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英藏》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法藏》

《俄藏敦煌文獻》——《俄藏》

《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國敦》

《北京大學藏敦煌文獻》——《北大》

《上海圖書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上圖》

《甘肅藏敦煌文獻》——《甘藏》

《浙藏敦煌文獻》——《浙敦》

《敦煌遺書總目索引》——《索引》

《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新編》——《索引新編》

《英國圖書館藏敦煌漢文非佛教文獻殘卷目録》——《榮目》

《俄藏敦煌漢文寫卷敘録》——《孟目》

《巴黎圖書館敦煌寫本書目》——《伯目》

《巴黎國家圖書館藏敦煌漢文寫本注記目録》——《法目》

《英倫博物館漢文敦煌卷子收藏目録》——《翟目》

《倫敦藏敦煌漢文卷子目録提要》——《金目》

《敦煌遺書最新目録》——《黄目》

《敦煌古籍敘録》——《敘録》

十、引用書版本信息見於書後所附“徵引文獻”,正文除脚注中首次出現者外,概皆省略,以免繁瑣。

十一、書末所附卷號索引由卷號與卷名兩部分組成。如該卷名所統文本由兩個以上卷號綴合或參校而成,則在卷名後别附所有相關卷號(各卷號間的聯接符號請參本凡例第三條)。另外,各藏家已作綴合的卷號,則僅取第一個卷號列目,其他卷號不再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