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 孙国华 周元
- 3794字
- 2020-08-30 03:19:22
二、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社会利益分化而产生了阶级对立,使得法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以调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恩格斯从人类学角度研究了法的产生,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详细阐释了法的起源。原始社会是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熟人社会,社会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地位平等,大家分享共同的价值观,越轨行为一旦发生会即刻遭受谴责,因而越轨行为较少。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或者由第三方来进行非压迫性的调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一部分人采取掠夺他人财产、奴役他人等暴力方式来增加私有财产,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成员之间财富差距增大,力量对比十分不平衡,矛盾尖锐化,人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越轨行为增多,原先的那种相对柔性的社会调整方式无法再起到有效的社会控制作用。过度尖锐的阶级斗争会导致社会崩溃,伤害统治者的利益,国家和法这种具有强制力的组织手段必然出现来限制赤裸裸的暴力,维持有利于奴隶制的社会秩序。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雅典国家形成的时候,恩格斯提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梭伦改革一方面“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又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土地的最大数额,以便至少把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限制一下”,另一方面,改革议事会制度,提高可担任官员的公民的财产门槛。雅典国家和法本质上虽然是为了维护上层贵族的统治,但是,统治者也了解,如果不在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之间维持一个相对的平衡,那么,社会难以稳定下来,统治者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正是国家的出现使得尖锐的社会矛盾得以缓和,将对立和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框架内,而法就是这个秩序最主要的化身。当代人类学家的研究也能印证这一观点,即法产生于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分层较明显、社会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的社会。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斯沃滋(R.Schwartz)和耶鲁大学教密勒(J.Miller)于1964年发表了论文“Legal Evolution and Social Complexity”,他们对51个社会的社会发展程度与社会调整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他们的研究中,调解、警察、辩护人这三种角色代表着不同特性的社会调整手段——从非压制性的手段到具有较强压制性的手段,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私有财产制的出现、社会分工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调整的需要,压制性的社会调整手段渐渐进化出来。
(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核心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前面说到,国家和法是为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出现的。要明确的是,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正常统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比如,英国维多利亚时代(19世纪)颁布了《济贫法》,美国19世纪后期、20世纪末进行了两场削减社会福利的改革并制定了一些慈善业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规范表面上是为了“更高效地救济贫民”,实际上是为了削减国家支出并压低劳动力的价格,保障资本家的利润。还可以举个更近期的例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西方国家通过削减社会福利的法案进行了一系列削减赤字的行动。缩减福利以挽救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是与统治阶级的倾向相一致的。在发生危机的时候,首先要保障资本家不受损失,那么,削减最需要帮助的穷人的福利成了首选的手段,因为穷人们在社会中地位低,没有话语权,削减福利不会带来太大的社会争议,并且,改革者还声称“福利会制造懒惰”以增强这些行动的“道德性”。这些例子证明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他们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三)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比如,在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福利制度对贫困的人进行帮助以缓和阶级矛盾的手段,有利于统治秩序,这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当经济危机发生的时候,保护资本家的财富是最优先的目标,削减福利是首先被考虑的手段。再比如,当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威胁的时候,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提高商品生产的环保标准、限制机动车交易和机动车行驶等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的法律措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可见,利益关系上的变化,总会引起法的变化。
(四)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是法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首先,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处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有着自身的需要,在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每个个体都会与其他人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社会,人们必须群而居之,共同狩猎和采集果实,共同抵御野兽的攻击或其他部族的入侵,否则,个人难以存活下来。再比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没有生产资料的个体不得不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用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否则很难维持生活。因为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个体对自身需要的认识是相对零散的、片面的,有时甚至是虚幻的。在与其他主体的交往中,人对自身所处的条件和生活所需会有更全面的了解。个体往往结成为群体,有着共同需要和利益的人们往往会结成一个群体,个体的需要和利益在交往过程中经过过滤逐渐形成群体的需要。由个体需要进化而成的群体需要既体现个体的需要,又体现着群体共同的、根本的需要。
各个群体之间通过利益博弈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模式以及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种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体现的是在社会中掌握生产资料、政治文化资源的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国家立法,当国家将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义务模式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权利主体的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一旦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国家就会强制其履行义务,以保障权利主体利益的实现。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背景和环境,法的形成和运作受制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中,不是任何的利益要求都会平等地受到立法者的关注,各个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想要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必须首先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各个群体之间通过竞争或合意的方式形成体现特定需要和利益的社会主导意识。因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掌握着不同的资源,掌握较多资源的群体,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与议员或政府官员关系密切、掌握媒体话语权的群体显然更有能力影响立法。相反,那些本身就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如失业的人、受歧视的种族等群体,因挣扎于生存而没有精力也缺乏资源组织起来,既难以形成自身的群体意识,也难以对立法者发挥有效的影响力。因此,在群体之间的竞争中,那些掌握较多资源的群体必然会取得优势。一方面,他们的优势地位会促使社会建立起符合他们利益的社会行为模式,如占有生产资料的群体倾向于有最大限度的雇佣自由、福利保障标准较低的制度,这样,就会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可供其选择,最大限度地保证利润的产出。资本家的这种倾向很难受到抵制,因为,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市场体系内,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要想维持生活就必须用劳动力换取货币。这就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资本家获取利润的权利由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义务作为保障,如果没有劳动者的义务来保障,资本家的利益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因为优势群体更有力量,更易掌握政治权力和话语权,反映优势群体需要和利益的意识能够得到广泛传播,其利益诉求、权利要求(包括对其他主体的义务要求)势必能够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进而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被优先纳入法律保护。奴隶制、封建制时期,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和利益之间的竞争相对更为赤裸裸,充满着强力的镇压。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由于契约自由观念的盛行,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更倾向于合意的形式。但是,合意不代表主体的地位在现实中是平等的,即使是自由签订契约,劳动者的处境和动机、掌握的资源和力量与资本家相比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利益博弈的形式、结果实际上建立在力量对比的基础上。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拯救破产银行的一系列措施,在民众间激起了很大的争议。2011年,美国爆发了“占领华尔街”运动,参与游行示威的人们不仅把矛头对准了各家金融机构,还把运动延伸到帮助金融机构进行政治游说的专业游说公司。根据“华尔街观察”(Wall Street Watch)的报告,1998—2008年华尔街(包括金融、保险和地产行业)用于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投资超过50亿美元,其中17亿美元为政治捐款,55%捐给了共和党,33亿美元用于职业游说。近年来,美国本土发生多起伤亡惨重的枪击事件,控枪的呼声很高,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控制枪支的法案,但是美国全国步枪协会等利益集团坚持反对禁枪,声称控枪违背美国宪法,该协会投入数百万美元用于反对相关法案的游说活动。2005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保护合法枪支贸易法案》,保障军火商的利益,共和党议员、小布什政府和美国全国步枪协会是该法案的坚定支持者,共和党和军火商一向都倾向于维护持枪权利,而军火商向来都是支持共和党的政治献金的主要提供者。这些足以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掌握资本的群体能够对政治法律制度施加极大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