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了解和认识外贸合同的种类及格式

任务描述

外贸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货物买卖交易达成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定。它是一份法律文件,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对买卖双方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不仅约定了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支付、装运等交易条件,同时也列明不可抗力、索赔理赔、仲裁等条款,是解决贸易纠纷和诉讼的法律依据。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外贸合同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基本上都会包括三要素,即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内容。只有在充分了解合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起草和签订一份正式的外贸合同。具体任务包括:一是了解合同的含义和种类;二是了解外贸合同的格式。

任务分析

通过对外贸合同含义、合同分类、合同特点的理解,掌握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与国内合同的区别。同时,在了解外贸合同的格式的基础上,掌握合同的相关要素。

任务实施

子任务一 了解外贸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子任务引例

某上海外贸企业(以下称为卖方)出口一批冰箱给澳大利亚悉尼的电器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为买方)。经协商,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条件为FOB上海,总价5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30%的订金采用T/T方式,70%余款货物装船后30天内付清。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而是约定由卖方制作了一份形式发票(PI),内容只有货物和价款,没有其他内容的约定。该PI扫描后通过电邮发送给买方,买方回复邮件确认接受。之后,买方支付了15万美元,卖方也如期将货物装船,但买方没有如期支付余款,且屡经催告拒不回应。经调查,买方是一家小的贸易公司,在中国没有代表处也没有财产,买方的负责人一年会来中国一两次洽谈业务。

请回答:

(1)外贸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2)现卖方想起诉买方,到何地法院起诉最有利?

一、知识认知

(一)外贸合同的定义

外贸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国际贸易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外贸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二)外贸合同的分类

根据缮制主体的不同,外贸合同可分为售货合同和购货合同。

售货合同(Sales Contract)。由出口商缮制的销售货物合同,称为售货合同。

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由进口商缮制的购买货物合同,称为购货合同。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根据性质的不同,外贸合同可分为以下形式:

1.确认书(Confirmation)

确认书内容较为简单,包括了商品质量、重量、价值、支付、装运、交货、检验等主要交易条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关于货物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这是最常见的正式协定。与确认书相比较,为保障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增加了不可抗力、索赔理赔、仲裁等合同条款作为约束条件。

3.备忘录(Memorandum)

备忘录是谈判双方共同记载有关谈判内容的书面文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为解决某些方面的问题,当事双方需要进行多次的谈判并通过书面的形式把双方讨论的问题明确下来。当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用书面格式记载具体的谈判内容时,该项备忘录即具备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4.协议(Agreement)

在外贸实践过程中,当协议上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明确了关于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即具备了合同的效力,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等同于合同。但在法律规范上,更常用合同。

5.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并不是一种正式发票,它是卖方在销售货物时,为了方便买方对货物进行估价以此作为申请进口和批准给予外汇之用,要求卖方先出具形式发票。指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前,要求卖方列明货物品名、数量、成交方式、装运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银行信息等内容。当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形式发票代表合同时,即具备外贸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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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实务中形式发票的使用

1.形式发票的作用

(1)作为数量化的报价。

(2)作为销售确认。

(3)买方凭它可以申请办理输入许可、外汇许可和开立信用证。

2.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的区别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不同的是在发票上有“形式”字样。这种发票可以用作邀请买方发出确定的订单。发票上一般注明价格和销售条件,所以一旦买方接受此条件,就能按形式发票内容签定确定合约。

由于形式发票上详细载明了进口货价及有关费用,所以有些国家规定可以凭形式发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作为向海关申报货物价格之用。

3.形式发票的使用

在实务上,倘若Proforma Invoice具备报价单的内容而构成法律上的要约(Offer),则可以用来替代报价单,甚至可以作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形式发票还可以用于其他需要结算的场合。

(1)用于预付货款,即在装货前要求现金支付。

(2)在寄售方式中,出口的货物没有确定的销售合约,而是放在代理商手中,对代理商来说,形式发票可以作为向潜在的买方报价的指南。

(3)如果是投标,形式发票可以使买方在许多相互竞争的供货商中按合理的价格和销售条件签订销售合同。

在具体操作中,一份完整的形式发票必须包括支付方式(T/T或L/C、T/T、L/C等,其中还要写明订金和剩余款项的金额),目的港,货物的相关信息。

(三)外贸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外贸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与国内买卖合同不同,外贸合同相对复杂。它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国家运输、关税等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影响。当订立外贸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则该项合同则具备“国际性”合同的特点。外贸合同以营业地作为起草和签订约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外贸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外贸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一项外贸合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外贸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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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无约定情况下的争议

据了解,外贸业务中双方不签订合同书或者合同没有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很常见。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诉诸法院,这个时候就会引发该项交易管辖法院的问题。

中国当事人在国内法院起诉,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在中国以便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当事人应考虑到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的《合同法》,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引例中,卖方将PI通过电邮发给买方,此邮件为要约,买方确认接受即为承诺,该承诺到达卖方时生效,则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为承诺生效地。但需要追问的是,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哪里?通常来说,接收邮件的是卖方工作人员,而该人接受邮件时可能在公司办公室,也可能在家里或者出差的路上,如果不在公司办公室,则哪一地点为承诺接收地。对这一问题《合同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若论诉讼成本的高低,当事人在本国诉讼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国诉讼,则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困难、成本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等弊端。

因此,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到被告所在国法院诉讼,金额小的案件,更适合在中国法院起诉。

【请注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二、职业判断与实务操作

针对子任务引例分析如下:

(1)外贸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国际贸易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具备国际性、标的物是实体货物、完成货物跨境运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等涉外因素。

(2)这是一个没有签订合同并约定争议管辖地的案例。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签订一份形式发票,卖方对PI扫描后通过电邮发送给买方,买方已确认接受。因此,该形式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针对这起案例,可考虑双方的法院。即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地(上海),向营业地所在的区法院起诉。同时,由于澳大利亚的司法环境良好,也可到当地进行起诉,但需考虑澳大利亚的律师费用较高。鉴于诉讼成本和案件的可执行性,建议卖方在中国进行起诉。

子任务二 了解外贸合同的格式

子任务引例

东莞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进口公司对圣诞节的节庆用品交易达成了初步共识,产品包括圣诞树、圣诞花环、圣诞彩球和彩带等产品,现需通过拟定一份外贸售货合同,并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回答:

(1)外贸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2)一份外贸合同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一、知识认知

(一)外贸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

与国内合同不同,外贸合同会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受不同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为避免对不同法律法规的争议纠纷,当签订一份外贸合同时,应规定合同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辖地。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很难把货物的详细信息笼统成一种格式填进合同里。但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外贸业务操作的公司会有自己重复使用的格式,即一份具有相同格式条款的合同。当合同交易一方对某些条款有特殊要求或约定时,合同的制订方会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最终形成正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外贸实践中,口头形式只采用语言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具备快捷便利的特点,但不能生成任何文字的证据,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具有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等缺点,外贸交易一般不会采用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即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文字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电报、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形式。采用书面合同,便于当事人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具有文字证据的功能,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书面合同可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因此,书面合同是当事人最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请注意】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包括书面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其中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和电子邮件(Email)。

(二)外贸售货合同空白样本(单据样张1.1)

单据样张1.1 出口售货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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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EDI)

1.电子数据(EDI)的含义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资料通联”,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完成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

2.电子数据(EDI)的起源

EDI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欧洲和美国几乎同时提出EDI概念。1968年美国许多运输的公司,联合成立了一个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DCC)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他们的方案形成了当今EDI的基础。早期的EDI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70年代数字通信技术加快了EDI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EDI系统。80年代EDI标准的国际化以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电子数据(EDI)的特点

EDI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描述为:“将贸易或者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

4.电子数据(EDI)的处理过程

企业收到EDI订单,EDI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二、职业判断与实务操作

针对子任务引例分析如下:

(1)外贸合同更多采用书面形式,但由于货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书面合同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每个从事外贸的公司会有自己的一套合同格式。

(2)尽管书面合同格式不尽相同,但均具备一些共同的特点,包括对货物的品名、质量、规格描述,对价格、包装、装运、支付的约定,同时还会将提交单据的事项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列进合同当中。这些都是正式合同需要涵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