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商品房租、售合同

3.5.1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③租赁用途;

④租赁期限;

⑤租金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修缮责任;

⑦转租的约定;

⑧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⑨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登记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租赁合同;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

③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④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5.2 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商品房基本状况;

③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④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⑤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⑥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⑦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⑧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⑨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⑩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包括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其他事项和附件等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包括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房屋登记、物业管理、其他事项和附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