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三公的属官

西汉三公之所以能行使议政权、监督百官执行权,是以设有大量属官了解情况,提供材料,参与谋议为前提的。由于太尉不常设,汉武帝以后之大司马性质已发生变化,而御史大夫属官属于监察制度,所以这里只介绍丞相府的属官。

一、长史与司直

西汉丞相府中地位最高、最重要的属官乃长史和司直,均由皇帝任免。

长史:设二人,是丞相的主要辅佐。《通典·职官三》:“盖众史之长也,职无不监。”按丞相府一般属官总称“掾史”,“众史之长”就等于众属官之长,地位大体相当于御史大夫寺的两丞:丞及中丞。从辅佐长官的角度言,叫“丞”;从众属官之长言,叫“长史”。身份其实一样。可能因为丞相地位高,御史大夫地位略低,所以主要辅佐分别叫“长史”“丞”,以示区别。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在汉成帝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禄比丞相”之后,便“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此长史与丞可通之证。此外,长史秩千石,在司直设立前,是属官中俸禄最高的。不过,据《史记·田叔附田仁传》,曾“为二千石丞相长史”,则长史原来秩二千石,似乎与万石之丞相的主要辅佐身份更相当,比稍后设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较合适,不知后来因为什么缘故降为千石。

值得注意的是长史之职掌。从“众史之长”,“职无不监”言,无疑是丞相府的总管。帮助丞相管好府中三百多名属官,70这是对丞相极大的支持。不过从史料中更多看到的是他们拥有以下职权。

首先是在重要问题上为丞相出谋划策。《汉书·张汤传》:为御史大夫,有人盗发孝文帝园陵“瘗钱”。张汤想归罪丞相庄青翟,“丞相患之”。手下的三长史(一人是“守长史”,正式长史仍二人)“合谋(对庄青翟)曰:……汤……今欲劾君以宗庙事,此欲代君耳。吾知汤阴事”。丞相从其计,搜集张汤犯罪证据。事发,张汤自杀。汉武帝后悔,“诛三长史,丞相青翟自杀”。这里涉及的虽仅是丞相私人安危,但据此可以推断,在重大政事上长史也必定要与丞相“合谋”。这里还可举一证。《汉书·爰盎传》:盎见丞相申屠嘉,“曰:‘愿请间。’丞相曰:‘使君所言公事,之曹,与长史、掾议之,吾且奏之。则私,吾不受私语。’”由此可见,日常“公事”之程序应是先由长史、掾了解情况(此处为听取爰盎口述),然后“议之”,丞相再据以“奏之”。长史出谋划策的作用十分明显。

其次是在重大事务中作为丞相府的高级代表进行处理。《汉书·酷吏咸宣传》: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范围相当广,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不可胜数,“于是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使督之”。师古曰:“出为使者督察也。”所谓督察,就是督察郡国长官加紧逐捕。《汉书·成帝纪》:山阳铁官徒苏令等起义,经历郡国十九,声势甚大,“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持节督趣逐捕”。师古曰:“趣,读曰促。”在他们督促下,“汝南太守严捕斩令等”。这和上面的“督察”意思完全一样,而为三公职掌“出则监察而董是非”的一个具体化。不过一般情况下为督促郡国提高统治效率,派出“掾史”“丞相史”就够了,而现在因为起义声势比较大,只有派出地位高的长史,方能促使郡国长官重视,并有效地监督他们。

这一指导思想同样见于司法上。据《汉书·景十三王传》江都王建、《文三王传》梁王立、《王嘉传》《外戚孝元冯昭仪传》,凡诸侯王及外戚犯法,因为地位特殊,除本应由大鸿胪丞或廷尉等案治外,丞相长史也往往参加,起监督作用,有时御史中丞也参加,和督促郡国逐捕所谓盗贼的情况无异。如梁王立犯重罪,“丞相长史、大鸿胪丞即问,王阳病抵谰……丞相、御史请收王玺绶,送陈留狱”。江都王建犯重罪,“汉遣丞相长史与江都相杂案,索得兵器、玺绶、节反具,有司请捕诛建……”后一材料中之“有司”,当即前一材料中的“丞相、御史”。可见,在这里丞相长史除了监督外,还直接了解案情,给丞相、御史大夫在这类重大案子上向皇帝提出处理意见,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建议,这也是长史作为丞相主要辅佐所起作用的一个方面。

司直:汉初无此官,武帝元狩五年(前118)设立,一人,秩比二千石。职掌是“佐丞相,举不法”。71设立原因史书不载。考元狩五年正是对匈奴三大战役之后,国家“用度太空”,义纵、王温舒等酷吏受重用,特别是御史大夫张汤当权,“好兴事,舞文法”,各种矛盾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逐步发展。72在这种情况下,估计丞相府政务繁杂(如经张汤奏请实行的新政策如算缗、告缗等,都得由丞相府执行),长史也会忙得不可开交,为保证百官坚决执行新的政策、法令,设立司直专门负责检举他们的不法行为,是完全可能的。这就是说,司直的出现,适应了当时的统治需要。

值得研究的是,当时负责检举不法的已有御史中丞,后来又设立了司隶校尉,司直与他们如何分工呢?我以为,司隶校尉偏重在通过直接发现百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如行驰道中、73在京师活动违犯禁令等。74御史中丞在汉初则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75也就是通过发现公卿给皇帝所上言事文书之违失处,进行举劾。而司直和他们不同,似乎主要是通过审阅日常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发现不法行为,进行纠举。

《汉书·孙宝传》:迁司直,红阳侯王立通过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荒田数百顷,将百姓早已开垦的官田也算在其中,然后隐瞒真情,“上书愿以入县官”,汉成帝“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在这里,孙宝应是在诏书通过丞相府下达执行时开始发现矛盾的。《翟方进传》:为司直,“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复案,发大奸赃数千万”。这里的复案,当指有关官吏原来已揭发这些人的罪行,文书通过丞相府时,翟方进根据文书又派掾史复查,结果查出了更多罪行。《鲍宣传》:上书称“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又《后汉书·马严传》:上书批评东汉初选举不实说:“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将两条材料结合在一起,便可看到,郡国选举应上奏文书,陈述选举理由,然后司直审核文书,调查被选举者的情况,验证文书所言的虚实。如果司直审核认真,郡国当然得“皆慎选举”。

概括地说,司直的职掌便是佐助丞相举劾官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这和长史总管府事、出谋划策、作为高级代表外出督促官吏提高统治效率等作用,应该说是同等重要的。如果说长史是丞相的左膀,那么司直便是右臂。所以,司直极受丞相重视。76不过,也正因司直主要是通过审阅文书来举劾不法,所以当尚书机构发展,全国不少文书逐渐转向首先上呈尚书,由尚书审阅、举劾之后,司直作用便逐渐缩小。东汉初年且被废除。

二、各曹掾史

除长史、司直,丞相府其他属官全由丞相自行任命,叫辟除。他们总称“掾史”。如《汉书·丙吉传》:拜丞相,“于官属掾史,务掩过扬善”。《翟方进传》:丞相薛宣,“常诫掾史,谨事司直翟君”。77

这些掾史分曹办事,可分以下四类。

第一类负责管理丞相府本身事务。如西曹,负责人事任免。《汉书·丙吉传》:为丞相,手下驭吏“醉欧(呕)丞相车上,西曹主吏,白欲斥之”。这里的“主吏”,显然是主府内之吏。《游侠陈遵传》:为公府掾史,“日出醉归,曹事数废。西曹以故事適(谪)之。……故事,有百適者,斥。满百。西曹白请斥。大司徒(原丞相)马宫大儒,优士,又重遵,谓西曹,‘此人大度士,奈何以小文责之?’”也是西曹主府内吏之证。所以《汉旧仪》卷上曰:对丞相“百石属不得白事,当谢者,西曹掾为通谢”。为什么要西曹掾通谢?就因为府吏归他任用,百石属没资格见丞相白事,连承认办事出错也由他先通禀。又《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府“西曹主府史署用”,也可作侧证。

又如主簿,负责府中杂事。《汉旧仪》卷上:“丞相……听事阁曰黄阁,无钟铃。掾有事当见者,主簿至曹请……”如《汉书·王嘉传》:为丞相,汉哀帝诏诣狱,“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按嘉封新甫侯)。’……主簿复前进药……”又《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府“黄阁主簿,录省众事”,亦其侧证。所以,据说在西汉,“两府高士,俗不为主簿”,78当即因职掌繁杂琐碎之故。

第二类负责朝廷官吏之任用。如东曹,即掌其事。《汉书·丙吉传》:为丞相,匈奴侵入边郡,一吏建议:“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任兵马者,宜可预视。”吉“善其言”,“召东曹案边长吏,琐科条其人”。及宣帝“问以虏所入郡吏,吉具对……”这是地方长官之档案在丞相府东曹之证明。又《薛宣传》:先后为御史中丞、郡太守、少府,谷永上书荐他为御史大夫,称“宣考绩功课,简在两府”。就丞相府言,具体恐怕就在东曹。《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府“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亦其侧证。又《三国志·毛玠传》:东汉末,曹操为丞相,玠与崔琰为东曹掾,“并典选举。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文帝(曹丕)为五官将,亲自诣玠,属所亲眷。玠答曰:……今所说人非迁次,是以不敢奉命”。虽然当时曹操的地位和一般丞相不同,但东曹掌朝廷官吏任用,作为制度,应是沿自西汉。西汉丞相权重,这是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类给丞相出谋划策。如议曹,当掌其事。《汉书·翟方进传》:拜丞相,以李寻为议曹。寻“数为翟侯(按翟方进封高陵侯)言事”。79又《匡衡传》:杨兴向大司马、车骑将军史高推荐匡衡“材智有余,经学绝伦”,建议“召置莫(幕)府……与参事议……”史高“辟衡为议曹史”。虽非丞相府议曹,亦可作侧证。

这种出谋划策之重要,可以郡议曹一例做参考。《循吏龚遂传》:为渤海太守,有治绩,宣帝征至京师。议曹王生为遂划策曰:“天子即问君何以治渤海,君不可有所陈对,宜曰:皆圣主之德,非小臣之力也。”龚遂从其言。既对,“天子说其有让”,拜为水衡都尉。估计丞相府议曹,作用应大体相同。

此外,丞相府还有奏曹,见《汉书·匡衡传》。从东汉太尉府奏曹“主奏议事”80来推测,应该是偏重为丞相奏事出谋划策之官。《汉书·兒宽传》:为廷尉文学卒史,不受重视。“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以宽为奏谳掾。”此事虽未涉及丞相府奏曹,却可看出奏事时出谋划策的重要性。而且从兒宽这件事看,“奏谳掾”职掌当与奏议有关,可以作为理解丞相府奏曹的参考。

第四类分职负责司法、税收等具体事务。《汉书·酷吏严延年传》:“少学法律丞相府”;《赵禹传》:为丞相史,被丞相视为“文深”,“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后“与张汤论定律令”,可证丞相府有精通律令、掌管刑法的官吏。《翟方进传》:浩商兄弟杀义渠县长妻子六人后逃亡,“丞相、御史请遣掾史与司隶校尉、部刺史并力逐捕”;《薛宣传》:“广汉郡盗贼群起,丞相、御史遣掾史逐捕”,则丞相府又有逐捕犯人与盗贼的官吏。又薛宣为丞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所谓辞讼,一般指钱财婚姻方面的争讼,久者可拖若干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81是丞相府也当有专掌其事的官吏,方能处理。《汉书·沟洫志》:汉成帝时丞相史杨焉通修堤之术,被派出与河堤使者、将作大匠等一起治理黄河水患;后又有丞相史孙禁提出治水方略,可见丞相府还有水利专家充掾史。关于官吏分职负责,我们还可以举出《汉旧仪》卷上的宝贵材料:

……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82

这段话中一科所补“南阁祭酒”,南阁或许就是丞相听事的黄阁,南阁祭酒似指主簿。其证有三:

1.南阁很可能即黄阁。按黄阁本当作“黄”。《汉书·公孙弘传》:拜丞相,起宾馆,“开东以延贤人”。师古曰:“者,小门也,东向开之,避当庭门而引宾客,以别于掾史、官属也。”黄应即南,其门南向而开,供掾史、官属出入,与宾馆的东不同。《南史·王莹传》:梁武帝时,“既为公,须开黄。宅前促,欲买南邻朱侃半宅。侃惧见侵,货得钱百万,莹乃回向东”。83证明直到南朝,黄应向南,而向东是特殊情况。又《宋书·礼志二》解释“三公黄”的道理说:天子是朱门,“当阳之正色也”。“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由此可见,丞相听事阁,从门的颜色说,叫“黄”;从门的方向说,叫“南”。前引《汉旧仪》之“南祭酒”,在《艺文类聚·职官一》中正作“南祭酒”。

2.《宋书·百官志上》:晋、宋有东、西祭酒。“夫祭祀以酒为本,长者主之,故以祭酒为称。汉之侍中、魏之散骑常侍,高功者并为祭酒焉。”可见祭酒有主事者之义。如《汉官仪》卷上:西汉五经博士十四人,“太常差次有聪明威重者一人为祭酒,总领纲纪”;《汉官解诂》胡广注:“官名祭酒,皆一位之元长也。”84如南即黄,则南主事者祭酒即黄“录省众事”的主簿,可能性很大。东汉许慎曾为太尉南祭酒,85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卷十五下说:“谓太尉府掾曹出入南者之首领也”,又说“黄即南”,“言南以别于他曹”。则这个南“首领”除了黄主簿又能是谁呢?

3.上引第一科所补官吏,“西曹”与“南祭酒”在一起,性质应相近(第四科所补,贼曹、决曹并提,性质相近,即其例)。而和西曹性质相近的,正好是主簿。因二者均主府内内勤事务。86一主人事,一主众务,乃三公亲信,故往往连称。《后汉书·舆服志上》记“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有“门下五吏”,功曹(即西曹)之下即主簿。《袁安附袁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黄巾军起,汝南太守赵谦击之,其门下官吏首为功曹封观,次为主簿陈端。汉王延寿“桐柏庙碑”碑阴题名皆南阳郡吏,“功曹史安众刘瑗”后即“主簿蔡阳乐茂”。87后两条材料虽为郡吏,但从《舆服志》记载看,公卿吏当无大异。汉代功曹或西曹位在主簿上,故题名功曹均在前。晋宋以后主簿地位逐渐超过西曹,然迁转仍往往相连。《晋书·郭舒传》州“辟为西曹,转主簿”。《习凿齿传》州“辟为从事……转西曹、主簿”。《宋书·沈演之传》“州辟从事史、西曹、主簿”。《沈昙庆传》辟“州从事、西曹、主簿”。现在第一科所补官吏,西曹却与“南祭酒”连在一起,而且要同以“德行高妙,志节贞白”,即有节操,忠于辟主为标准,再加上全部四科所补,没有作为三公“股肱近臣”之主簿,88很不合理。根据这些,再联系上两点,我认为,推定“南祭酒”可能是主簿的另一称呼,还是有理由的。

以上是第一科,补门下官吏。

二科所补议曹,已见上第三类官吏。要挑选通晓经术的人充任,也是汉代风气。前引兒宽事,据说他所作奏章以经术为指导,得到汉武帝欣赏,竟促使本来只重法律的张汤“由是乡(向)学”。第四科所补“贼、决”,指贼曹、决曹,大概就是前论第四类掌管刑法,逐捕犯人与盗贼的官吏。《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府“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汉书·薛宣传》:县“狱掾”以廉吏被举,死赠“府决曹掾”,均其证。但三科所补“四辞八奏”则不甚明白,不知是不是当时官场熟语。不过由于第四科是补贼、决曹掌管刑狱、盗贼诸事,则此处“四辞八奏”应指掌管丞相府贼、决两曹以外具体政务的官吏。而据《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记载,这些具体政务大概有户口、农桑、辞讼、交通运输、货币盐铁、仓谷等。西汉丞相府或许也是如此。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必须解决,就是上引三科充任这类官吏的条件是“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表面看来,这只和“辞讼”吻合,为什么充任掌管户口、农桑、仓谷等事务的官吏,也要以“法令”“决疑”“复问”为条件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须先了解丞相府分职负责的诸曹究竟干什么事,它们与中央、地方有关机构如何分工。

必须明白,原来丞相府分职负责各项具体政务的各曹,一般并不直接判案、捕人等,89而是和宰相“出则监察而董是非”之职掌一致,只对中央和地方直接理事的有关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律令、诏书,便由分职负责,熟悉有关法令、情况、材料的掾史去检查;如发现统治效率不高,便由有关掾史去督促。

如《汉书·韦玄成传》:父韦贤封扶阳侯,死,玄成不愿袭爵,“以病狂不应召”,“大鸿胪奏状。章下丞相、御史案验”,乃派“案事丞相史”去检查。照说这事本归九卿之一的大鸿胪直接处理,但因他没能力解决,矛盾上交,方由丞相府派熟悉业务的掾史去案验。又如上引《翟方进传》浩商兄弟杀人,丞相、御史请遣掾史与司隶校尉等并力逐捕,说是“并力”,其实是嫌司隶校尉等效率不高,要派有关掾史去“督察”。他如史书常见“丞相、御史案事之吏”90“(丞相)掾史案事郡国”,91也都是各曹存在监督职责的反映。

懂得了丞相府各曹与中央、地方有关机构的这一分工,对于上述第三科提到的“法令”“决疑”“复问”等,也就不难明白了。原来它只不过说这一科人材要具备以下条件:熟悉有关法令;要能正确地解答中央与地方有关机构就此提出之疑难问题,如被派出案验有关机构违反法令之事,例如婚姻、钱财判决出错,要善于对已经中央或地方机构传问过的人进行“复问”,以弄清真相,依法处理。如此而已。而这样一来,也就可以清楚上面提到的户口、农桑、货币、盐铁、仓谷等政务与具备“法令”“决疑”“复问”等条件并不是不协调的,因为中央和地方有关机构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出于私心,或由于不熟悉法令,不了解情况,因而出错,经人揭发,丞相府需派具备这些条件的掾史去案验,是常发生的。前面引的汉成帝时丞相司直孙宝对红阳侯王立欺骗皇帝行为,“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一事,就是一证。其事因涉垦田及少府陂泽,估计本归少府经手,但他没发现弊端,而孙宝发现了。孙宝派出的丞相史,大概应分职负责相当于东汉“户曹”的事务,最后把罪行揭发,有力地起了监督作用。

附带一说,上面《汉旧仪》丞相四科之辟,没有提到“东曹”,估计也不会在“四辞八奏”之中,很不应该。或许因为东曹掌管朝廷官吏之任用,十分重要,一度曾由朝廷任命也未可知。

最后,还得指出,丞相府各曹除了作为丞相手下办事机构,主要起监督百官执行的作用外,由于分别负责具体事务,熟悉法令,了解情况,当丞相将要“入则参对而议政事”之时,他们准备材料,甚至通过长史、司直或当面出谋划策,自亦是当然之事。这一方面的作用,也不能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