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
- 孟飞
- 2214字
- 2021-03-28 05:19:34
四、文献综述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爆发后,国内理论界围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性的研究。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诸多学科共同关注的议题,因而现有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研究主题来看,国内理论界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围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组织形式而展开的研究,集中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杨松、张永亮对村镇银行的设立目标及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提出重构村镇银行设立制度,体现私法自治理念,兼顾政府适当干预。王利军等对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担保、运营、监管等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另外,理论界普遍注意到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多重目标及其冲突问题,田青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与目标偏离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贷款收益率与目标偏离呈倒U形关系。因此,要矫正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偏离问题,不能过度强调扶贫性社会目标的履行,而应该注重提升机构自身的效率和盈利能力。王煜宇则通过三维评估体系(CEE)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制进行综合评估,发现规制效果与规制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既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不能推动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罗慧明认为,只有在践行金融公平的监管理念下,小额信贷机构才能获得持续性发展。与此同时,理论界对民营银行的股东自担风险、生死遗嘱等问题也展开了相关的研究。王刚通过实地调研获得的一手资料,对民营银行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其二,围绕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等主题词而展开的专门性研究。理论界通常把非正规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替代词,但对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进行了严格区分和界定。高晋康较早注意到了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和发展规模对立法规制的影响,强调法制化和培育发展并行的制度路径。岳彩申则建立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对民间借贷构造差异化、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合理的法律激励结构。甘培忠、吴韬等主要从金融监管的视角对互助性金融组织、微型金融机构、民间票据融资和证券融资、民间借贷利率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研究,并把金融信用支持作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胡晓治、梁偲全面考察了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制模式、主体制度、行为制度、监管制度、征信制度等,试图构建宏大的理论体系。林越坚采取了系统论方法,全面分析了单一司法主导模式、行政与司法二元协同主导模式、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协同规制目标模式等三种模式的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岳彩申主编的《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以及高晋康、唐清利主编的《民间金融法治发展报告》等丛书为学术界的理论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其三,围绕影子银行风险及其规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已经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以影子银行为主题的理论研究会涉及不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微型金融机构的特殊问题。
国外学者对中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践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Dan Awrey运用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专题研究,但只是在西方影子银行理论框架下将资产管理产品作为研究对象。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学者注意到了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特殊角色,提出了发展性金融(developmental finance)的概念。Robert C. Hockett和Saule T. Omarova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Robert C. Hockett和Saule T. Omarova认为,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监管者,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市场行动者(market actors),政府更倾向于采取传统的私人方法来实现传统公共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公私之间并不能进行严格的区分。另外,Robert C. Hockett和Saule T. Omarova根据美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实践,提出了金融发展型政府(developmental finance state)的理论框架,即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市场创造(market-making)、市场推动(market-moving)、市场提升(market-levering)、市场维护(market-preserving)的角色。这两位美国学者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具有的多维角色的深刻洞察,为作者考察中国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参考。
整体而言,我国理论界普遍注意到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发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这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参考。但是,在研究视角上,绝大多数研究成果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展开的,至多是在研究民间借贷时把司法规制考虑在内。但在实践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金融私法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即使是金融商事组织也会产生规制效应。即使是个别学者,如王兰考虑民间金融软硬法规制路径,但仍然没有脱离金融公法规制的框架。
在研究内容方面,大多数理论研究成果已经注意到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公共政策目标,但无意间忽视了普惠金融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即由国有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机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资本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组建合作金融组织。更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成长路径具有特殊性,既有普通农户联合成立的,也有农村大户、龙头企业领办的,这就需要对其制度结构进行更为细致的考虑。在这一方面,即使个别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合作金融问题,但往往集中于合会等非正规组织形态,对于正规合作金融组织的关注不足。
基于此,本书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视角,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金融法制的挑战及响应,并专门对合作金融组织这一重要的微型金融机构展开具体研究,从而体现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