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清寒奖学资助规则

1936年7月2日通过

第一条 本大学为资助家境清寒学行优良之学生起见,特设下列各种学额:

甲、公费生每年十名(民国二十三年度起);

乙、助学金额四十名(民国二十三年度起);

丙、免费额六十名,二、三、四年级各二十名(民国二十五年起遵教育部令增设)。

第二条 公费生办法另有规定。

第三条 助学金额每名每年给予至多国币八十元;免费额得免缴学费、体育费及实验费。

第四条 凡领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之学生须具备左(下)列之条件:

甲、家境清寒品行端正。

乙、在校肄业已满一学年。

丙、初次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分。以后继续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五分。各该年所修学分总数应在三十以上。

丁、体育及军事训练及格。

具备上列条件之学生应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视条件甲与丙之程度,由奖学资助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凡学生欲得下学年助学金额或免费额者,应于本学年终了以前具函呈送经济困难之确实证据,并填写家庭状况调查表,向奖学资助委员会陈请之。

第六条 凡学生应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者经奖学资助委员会审定于七月底以前公布助学金数,于开学后分两学期分发,但于发款时,不在校肄业者,不得领受,以后亦不得请求补领。

第七条 助学金额与免费额之给予,以本大学本科正式学生为限。

第八条 凡本大学公费生不得领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

第九条 凡经准给助学金额之学生,须照章缴纳应交一切校费。

第十条 凡未领受校内外任何奖金或津贴者,对于本项助学金额或免费额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凡领受校内外他项奖金或津贴者,其所领金额连同本项助学金额每学年合计不得过二百元。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有未尽事宜,得由评议会修订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