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 商丽浩 薛国瑞 葛福强
- 3261字
- 2020-06-28 08:27:36
本科教务通则
1934年11月21日修正通过
第一章 入学及转学
第一条 凡在公立或曾经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曾经参加会考准予升学之男女学生,经本大学审查合格准予参加入学考试,并经录取者,得入本大学本科一年级。
第二条 凡在其他公立或曾经立案之私立大学本科修业满一年或二年之男女学生,携有原校之修业证书,经本大学审查合格准予参加转学考试,并经录取者,得转入本大学肄业。
第三条 本大学于每学年始业前,招考新生一次,其招考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 本大学得于招考一年级新生时,举行转学考试,其详细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 已经录取之学生,须依限定日期,前来本大学注册部报到。逾期无故不到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校时,须填写志愿书、履历表,并请常川在平津现有职业能负责者二人,为正副保证人,照式填具保证书,署名盖章,交本大学存查。
第二章 注册及选课
第七条 本大学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于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逾期注册而未请假者,每逾期一日,以无故缺课二小时论。
第八条 学生于开学后逾二星期,尚未注册而又未请假者,以退学论。
第九条 学生选修课程须遵照校历规定日期,办理完竣。改选功课,于每学期始业后二星期内行之。逾期不得增选或改选。
第十条 选修及增改课程,须得系主任之允许,除党义、体育及军事训练之学分外,每学期所选学分以十七学分为标准,不得少于十四,亦不得超过二十。(工学院另有规定。)
第十一条 退选学程,限于该学程始业之学期开学后十星期内行之。逾期退选者,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二条 凡选修全学年学程,已修毕一学期成绩及格而自愿退选者,得于第二学期增改课程期内,请求退选之。但该学程上学期之成绩不得学分。逾期取消者,上学期成绩不得学分,下学期成绩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三条 凡选修全学年学程,已修毕一学期而成绩未及格或因故请假,未受第一期大考者,若于第二学期改课期内,请求取消该课,其成绩以上学期不及格论。逾期取消者,以全学年不及格论。
第十四条 学生于开学时,请假满二星期者,其所选课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满三星期者,不得超过十四学分。满四星期者,即令休学一年。
第三章 选系及转系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就本大学各学院所设学系中,选择其一,以为主系。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欲转入他系者,须于学年始业时,陈明理由,经相关之系主任及教务长核准,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转入某系后,应由该系主任按照该系规定课程,重行审核其原有学分,并决定其年级。
第十八条 转学学生入校后,第一年不得请求转系。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得继续留校转系肆业。其详细规则另定之。
第四章 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条 本大学采用学分制,但学生毕业期限,至少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学程,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除各系公同必修学程外,学生须按照其本系规定之学程,切实习完。
第二十二条 各学程按学分计算,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或实验二小时至三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及党义二学分,体育八学分,军事训练六学分。
第二十四条 第一年级以上之学生,其年级以所得之学分编定之。已得三十三学分者,编入二年级;已得六十六学分者,编入三年级;已得九十九学分者,编入四年级。党义、体育及军事训练之学分,不计在内。
第二十五条 转学生入二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业三年,修满九十九学分。入三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业二年,修满六十六学分,补习学分除外;此项学分之支配,由本大学各系主任,按照各该系课程之标准,及该生等在原校已习学程之成绩,审核定之。
第二十六条 凡一年级学生,在其他大学习过与本大学相同之学程,成绩及格者,经本大学系主任之承认,得免习该项学程,但不给予学分。
第二十七条 本校计分采用百分法,学生学业成绩以满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给学分,并不得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学程之学分数,乘该学程所得之百分数为学分积。
(二)学生所选各学程学分之总和,为学分总数。
(三)各学程学分积之总和,为总学分积。
(四)以学分总数,除总学分积,为成绩总平均。
(五)总平均之计算,包括不及格(六十分以下)学程在内。
第五章 缺课及请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缺课,无论曾经请假与否,均由教师填写缺课报告单,送交注册部。
第三十条 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先期亲到注册部,填写请假单,注明所缺学程及时数;如有未经准假而缺课者,以无故缺课论,事后不得补假。
第三十一条 因病请假者,须得校医之证明。
第三十二条 凡请假满二日者,须经教务长之允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体育及军事训练在内)满十六小时者,由注册部予以警告;满二十小时者,由注册部报告教务长,酌予训诫;训诫后而仍无故缺课满五小时者,即令休学一年。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中因任何事故于某学程缺课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学程之学期考试。该学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 无故不参与学期考试者,其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应学期考试者,须得校医先期之证明,并经教务长核准,始得补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重要事故在学期考试期间请假者,须经教务长先期核准,始得补考。
第三十八条 补考于每学期始业前一星期内举行之。逾期不得再补,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休学及退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得按照教务处所订休学及退学细则,陈述理由,向教务长请求休学及退学,其因病请求休学者,须有医生之证明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到校者,作为退学。但因特别理由,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至多一年,并只得延长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内,如在他校得有学分,不得作为转学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作为留校察看。如次年成绩,仍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有品行不端,或违犯规章者,即分别记过或令退学。凡记过积满大过三次者,令其退学。
第四十五条 自愿退学之学生,须在校肄业已满一年者,始得发给修业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患慢性病症,至一学期尚未痊愈照常上课者,即令其休学。离校医治过第四十条规定休学之期间者,即令退学。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第四年上学期始业时,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并受其指导,撰作毕业论文一篇,至迟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呈请审核。
第四十八条 凡学生曾在本校肄业满四学年,修满本校规定课程及学分,而党义、体育、军事训练亦均及格,并交清一切规定校费,经教授会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本大学依照教育部定章,得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位之授予,每年以暑假前一次为限。
第五十一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各会议关于教务之议决案:
一、学生于考试时作弊(如夹带、枪替、抄袭、传语等),一经查出,着记大过两次。(二十二年度教授会通过议案)
二、凡有必修学程不及格者,须于次年该课开班时补习之,隔年补习者,不给学分。(同上)
三、本校学生欲旁听课程者,须得该课教授及该生所属系主任许可。(第一年级未分系须得教务长许可)(同上)
四、凡一年级应修课程,不准中途退选,如必须退选者,以零分计。(二十二年度一年级课程指导委员会议案)
五、本校一年级课程,除工学院各系别有规定外,文、理、法三院各系,亦有公拟规则,为三院各系学生选课时所应遵守。兹将民国二十三年度教授会所修正之规则,列举如下:
一年级课程表
(文、理、法三院各系适用。外有党义、军事训练及体育,亦照章为必修,共三十六—三十八学分)
(一)国101、102大一国文 六学分
(二)外101、102第一年英文 八学分
(三)史101、102中国通史 八学分
史103、104西洋通史 八学分
以上两学程任选一门。
(四)哲111、112逻辑 六学分
算101、102高级算学 六学分
算105、106微积分 八学分
以上各学程任选一门。
(五)物103、104大学普通物理 八学分
化101、102普通化学及定性分析甲 八学分
地121、122地质学 八学分
生101、102普通生物学 八学分
以上各学程任选一门。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