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则 族宜分良贱

族丁[1]为奴,事属骇干[2]。譬如己身,役[3]其父兄,役其子侄,是可忍也,孰不可为?祖宗一脉,十指相同,若有痛痒,四体不安,疏[4]之不可,况奴隶乎?有悖[5]人常,大伤天理,不特[6]将来,当清已往。

【注释】

[1]族丁:族中人口。丁,人口、家口。

[2]骇干:当为“骇汗”,因惊恐、恐惧而流汗。

[3]役:把……当作仆役、奴丁。

[4]疏:疏远、不亲近。

[5]悖:违逆、违背。

[6]特:仅仅。